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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棄福利供熱慣性思維構建舒適公平節能的供暖理念
時間:2022-01-07 來源:張雨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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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住建部最新統計,截止2020年底全國集中供熱面積約122.66億平方米。說明集中供暖服務及產品的好壞關乎千家萬戶億萬消費者的權益,關乎民生和節能減排的大事。而服務及產品質量好壞又集中體現在室溫上,決定了室溫標準是保證供暖服務及產品質量的決定性指標,是評價、仲裁供暖服務及產品質量的關鍵依據,是供暖服務核心的核心,具有一票否決的特殊屬性,因此,設計科學的可操作的室溫標準就是保證供暖服務及產品質量、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節能減排的關鍵。

實踐證明,現有的室溫標準存在瑕疵,繼承了福利供熱慣性思維,表述不規范不統一,實踐中問題很多,是企業與用戶矛盾的焦點,是用戶維權的最大障礙,是熱企向商業化轉變步履維艱的深層次原因之一,并導致一些相關規則和政策的混亂。

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沒有與時俱進,進入商業供暖時期卻全面繼承了福利供熱的理念,至今仍沿用幾十年前福利供熱時期的室溫標準,必將造成生產、使用、市場交易和評價、仲裁等的混亂。

01福利供熱供暖室溫標準常用的表述是什么?

筆者查閱了許多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從幾十年前福利供熱時期開始,集中供暖就普遍采用“室溫不低于18℃”(節選)的表述和理念,沿用至今。推薦性國家標準《城鎮供熱服務》也繼承了這一表述和理念。

02 集中供暖“室溫不低于18℃”的表述是怎么產生的?

經筆者考證,這一表述的產生應該是源于福利供熱時期長期存在的垂直單管順流式供暖系統。

垂直單管順流式系統圖(圖1)
垂直單管順流式供暖系統原理圖

從圖1可以看出,垂直單管順流式供暖系統的主要技術特征,是上水進入樓上散熱器循環后的回水進入下一層的上水管,最后在底層散熱器循環后進入回水管。

該系統的主要問題一是上下用戶水路是串聯順流,不能單戶調節;二是隨樓層降低用戶上水溫度必然越來越低。再疊加幾十年前建筑、管網的保溫性能差,企業的管理粗放,技術水平低等問題,該系統必然導致上下用戶溫差過大冷熱不均。以散熱器采暖六層樓上供下回系統為例,底層用戶的室溫若是18℃,頂層用戶就可能超過25℃甚至是28、9℃或更高,熱的難受只能開窗散熱。頂層用戶室溫舒適了,底層用戶就要挨凍。所以底層用戶只能保證不能比18℃再低,上層用戶的室溫高到什么程度則不確定也無法控制,應該是“不低于18℃”由來。只有下限沒有上限,冷熱不均、開窗散熱在這種系統和技術條件下是必然結果,長期以來一些人認為冷熱不均、開窗散熱是按面積收費造成的顯然是誤區。

不難看出,不低于18℃不過是對垂直單管順流式供暖狀態的客觀描述,只能說是一個被系統綁架的結果,不符合制定標準的規范要求,作為標準顯然是不嚴謹有瑕疵。

現在節能建筑都采用水平按戶分環系統,關鍵技術是可以分戶調節,是解決冷熱不均、開窗散熱的必要技術措施,系統變了,供暖室溫標準也應與時俱進,作與系統、技術相匹配的調整。《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2012》(簡稱《技術規范》)已經示范在先,突出的標志是設計了室溫下限和上限。

03 供暖室溫標準表述混亂,不規范不統一,形成雙重標準。

無論是企業標準、地方標準還是推薦性國家標準,在正式的文件中,供暖室溫標準都表述為“不低于18℃”,但是,媒體、企業甚至一些專家都經常習慣地說18℃達標,長期洗腦連用戶也默認了。

3.1 理論上室溫“不低于18℃”是與“大于等于18℃”等價,都是不等式,幾何意義是完全重合的兩條射線,可以互相替代。而“18℃達標”是室溫等于18℃,是等式,幾何意義是一個點。18℃達標與不低于18℃完全是內涵、意義不同的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替代。

所以,用“18℃達標”替代“不低于18℃”是偷換概念,是對“不低于18℃”的曲解。一個不規范甚至是被曲解的“標準”所以能存在幾十年,是系統起決定性作用,系統不變規則就不能變,是福利供熱時期的產物。

3.2 “18℃達標”與“不低于18℃”共存的后果是形成雙重標準。

在集中供暖的實踐中,不低于18℃是大量室溫高于18℃合理存在的依據,18℃達標又被解讀為室溫不能高于18℃,相互矛盾。導致用戶和企業掉進“18度陷阱”,經常在是不是18℃的問題上糾纏不清。換個思路,都花一樣的錢,那么多的用戶室溫都在20℃左右,為什么室溫低的測溫結果哪怕剛好18℃就要承擔幾百甚至上千的測溫費?室溫低的調整為20℃就是不節能、就是提高了室溫標準?那么,室溫一直是20℃甚至更高的是什么?顯然18℃達標就是霸王條款,強買強賣,對于大量高于18℃用戶并沒有約束力也沒想約束。形成雙重標準。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及“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的宗旨相抵觸。

3.3從標準化角度看,18℃達標或不低于18℃的表述都不規范。

“18℃達標”的含義是產品沒有偏差,從標準化和計量學角度看是無法生產的,圍護結構耗熱量的影響因素太多,室溫不可能都是18℃,更不可能生產無偏差、測量無誤差。供熱信息網了解到18℃達標只能約束不達標的,對于超標的沒有約束力,標準不具有普適性。失去了標準化管理的意義和作用。

“不低于18℃”,只有下限,上限無邊界,正偏差無限大,理論上完全有理由認為只要是室溫大于等于18℃都符合“標準”要求,可以隨意生產,用一個不確定的量作為標準,對產品要求過于粗放,脫離了集中供暖的實際,與標準化的初衷相悖。

“18℃達標”與“不低于18℃”構成雙重標準,使企業在實踐中的操作空間很大,18℃成為有些用戶不可逾越的關卡,為維權人為設置障礙。對于近幾年有些地方出現的室溫高的現象,缺乏相關標準和法規的約束,沒有按標準制裁的依據,標準的粗放和不規范難以引導和倒逼熱企實現標準化精細化管理,暴露了標準的缺陷。

04構建舒適、公平、節能的供暖服務理念,制定與其相適應的室溫標準。

在按戶分環系統的新常態下,基本上具備了實現舒適、公平、節能的供暖服務所需要的設施和技術條件。

4.1供暖要實現舒適、公平、節能,三要素缺一不可。

許多專家都認識到,滿足采暖舒適性要求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體現,是滿足人們提高生活質量美好愿望的需要,是小康生活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構建在公平的基礎上實現節能的供暖理念的需要。大多數用戶都處于舒適的熱環境中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也是合理需求,符合集中供暖的實際,即使是節能減排、碳達峰也不是要遏制合理需求。但至今仍停留在認識層面,缺乏可操作可具體落實的舉措。制定科學的室溫標準應該是重要抓手。

4.2如何確定供暖舒適熱環境的溫度范圍?

4.2.1 在按戶分環系統條件下,作為在有限空間可發揮重要作用的集中供暖,完全有能力營造一個讓用戶感到舒適公平又節能的熱環境。

熱舒適度是指大多數人對客觀熱環境物理、生理與心理方面都達到滿意的狀態,熱舒適是人對周圍熱環境所做的主觀滿意度評價。

舒適熱環境的體感就是不冷不熱,在不冷不熱的環境中,溫度雖略有差異,但生理上會感覺熱舒適度相同,心理感受就是公平的;在不冷不熱的環境中,就不會開窗浪費熱;在舒適、公平、節能的關系中,邏輯清晰,舒適是核心是前提。在舒適或不冷不熱的熱環境中,正常人在物理、生理與心理方面都能達到滿意的狀態,溫度雖有差異但主觀滿意度相似,人們追求的是熱舒適度相同,與“恒溫”不是一個概念,冬季在室內保持不冷不熱的溫度環境對人的健康是有益的。

有些人曾試圖套用“自來水邏輯”通過“一樣的用熱量花一樣的錢”來實現采暖公平,二十年的實踐充分證明不可行,是死胡同。道理很簡單,采暖是建筑能耗,熱的特殊性和建筑及環境的復雜性決定了相同的耗熱量得不到相同的溫度,所以,用“自來水邏輯”不可能實現采暖公平,都是節能建筑也做不到,改革的紅利只能是國家、企業和包括老舊建筑的所有用戶共享。

4.2.2 確定集中供暖熱舒適環境的依據及評價方法。

利用熱舒適度詮釋標準是設計供暖舒適熱環境溫度范圍的關鍵。

依據一,熱舒適度的評價指標主要有貝氏標度、ASHRAE標度、PMV指標等(本文統稱《標度法》)。

貝氏標度、ASHRAE標度熱舒適和熱感覺評價指標(表1)

標度 1 2 3 4 5 6 7
Bedford 熱感覺 舒適的涼爽 舒適不冷不熱 舒適的溫暖 太暖和 過分暖和
ASHRAE熱感覺 微涼 中性 微暖

平均熱感覺指數PWV,是表征人體熱反應的評價指標。PMV指標其理論依據是當人體處于穩態的熱環境下,人體的熱負荷越大,人體偏離熱舒適的狀態就越遠。即人體熱負荷正值越大,人就覺得越熱,負值越大,人就覺得越冷。

PMV指標采用了7級分度,(表2)

PMV指標 -3 -2 -1 0 +1 +2 +3
熱感覺 微涼 適中 微暖

科學的研究方法應與集中供暖的實際相結合。《標度法》是在無限不可控的大自然場景中研究熱舒適熱感覺的方法,舒適概念模糊。因為影響因素很多很復雜,包括空氣溫度、相對濕度、人體活動程度、衣服熱阻(衣著情況)、太陽輻射強度、空氣流動速度等,變量太多,如果按這個思路討論供暖室溫標準不可能有解。冷暴露、運動“取暖”等是科學家研究的課題。集中供暖需要的是與熱舒適度對應的溫度范圍,不僅考慮節能還要兼顧公平。

如果把模型放在人為制造的集中供暖有限的環境中來討論熱舒適熱感覺,如場景為辦公室、民居等,以靜止微動、休閑休息為主;衣著、濕度中性可控;室內空氣流動可忽略等。當熱企只考慮溫度一個變量的影響時(其他的熱企管不了也不該熱企管),問題就簡單多了。幾十年前就是這種思路,長期實踐證明是符合實際的可行有效的,在建筑、管網保溫性能、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公眾節能意識都大幅提高的新常態下更應該可行有效。

依據二,科學家還有一種研究方法,按熱舒適度把環境溫度分為若干等級(本文稱等級法)。如:溫和 14~15.9℃、微溫和 16~17.9℃、溫暖 18~19.9℃、暖20~21.9℃、熱 22~24.9℃、炎熱 25~27.9℃、暑熱 28~29.9℃ 等(節選) 。

實踐中不少商品都是用等級法銷售,如水果不可能外觀、品質、口味等都完全一樣,同等級商品雖然外形、品質等略有差異,只要差異在消費者認可的范圍內,心理上就有公平感。等級法的貢獻是建立了熱舒適度與溫度等級的對應關系,“同一等級溫度雖然有差異但熱舒適度相同”的公平性原理是成立的,也符合集中供暖實際,為我們應用熱舒適度設計集中供暖室溫標準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具體溫度區間。

依據三 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3.0.1中明確規定:  供暖室內設計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嚴寒和寒冷地區主要房間應采用18℃~24℃;

  2  夏熱冬冷地區主要房間宜采用16℃~22℃;

  3  設置值班供暖房間不應低于5℃。

這一規定對于確定供暖室溫標準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對于熱企改革尤其是實現舒適公平節能的供暖理念具有重大意義,比“不低于18℃”的表述顯然是質的變化。尤其是納入了“值班供暖”概念,對于解決集中供暖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比“停止供熱”的概念科學、專業。

4.2.3 綜合上述研究方法和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根據集中供暖的復雜性,為保證其舒適性、公平性和節能性,《設計規范》不能完全替代供暖室溫標準,民用住宅集中供暖室溫標準在設計規范的基礎上應再細化為:

1嚴寒和寒冷地區室內平均溫度應采用20℃--22℃或21±1℃;

2夏熱冬冷地區室內平均溫度宜采用18℃--20℃或19±1℃;

3嚴寒和寒冷地區設置值班室溫不應低于8℃。

夏熱冬冷地區設置值班室溫不應低于5℃。

4.2.4 民用建筑供暖室溫標準比《設計規范》再細化的依據。

第一 關于室溫標準的“主要房間”一般指臥室、起居室。根據節能建筑的設計理念和面積大小,在一個用戶有限范圍內,用用戶的室內“平均溫度”完全可以體現一個用戶的熱舒適狀態。

第二 《設計規范》的“18℃~24℃”或16℃--22℃等溫度范圍寬泛,跨三個溫度等級,溫差過大,舒適度有明顯差異,公平性有明顯缺欠,所以要結合商業供熱的實際,既要考慮節能還要兼顧舒適性和公平性,具體操作有必要再細化。供熱信息網了解到“18-22℃”與“18--24℃”的問題相似,跨兩個溫度等級,溫差大,舒適度有明顯差異,會產生不公平感。

第三如果選擇《技術規范》中的“18-20℃”為供暖室溫標準,顯然比室溫20-22℃節能,也滿足公平性要求,但是否舒適值得商榷,在夏熱冬冷地區也許是,在東北嚴寒與寒冷地區需要驗證,黑龍江省立法將室溫標準調整為“不低于20℃”應該是經實踐驗證的,不過對照《技術規范》顯然有瑕疵,沒有確定上限,不利于節能。《技術規范》都設計了上限,“不低于”的表述方式已經不是“雷池”。

第四如果選擇“22-24℃”為供暖室溫標準,節能性差,對于散熱器采暖室溫過高,也不一定舒適,沒有必要考慮。

綜上所述,在《技術規范》設計的溫度范圍的基礎上,寒冷高寒地區20-22℃(21±1℃)、夏熱冬冷地區18--20℃(19±1℃)應該是民用住宅采暖的最佳室溫,高了不節能,低了不舒適,溫差大了不公平,是最大公約數。對于按戶分環系統具有可操作性。既符合國標《設計規范》相關規定,又符合民用住宅的采暖實際,可滿足舒適、公平、節能的綜合要求,我國研究采暖熱舒適性的專家如哈工大王昭俊教授團隊的科研成果與其基本吻合。

05 對地面輻射采暖室溫標準表述方法的不同認識。

現在集中供暖主要有散熱器采暖和地面輻射采暖。對于室溫標準都是“不低于18℃”的表述值得商榷。事關集中供暖公平性,提出來供討論。

如何表述地面輻射采暖的室溫標準?

提出該問題是基于兩個事實,第一“無論是散熱器采暖還是地面輻射采暖,只有平均溫度相同,舒適度才能相同;第二兩種供暖方式采用同一點測溫得到的數據意義不同,散熱器采暖的測量溫度就是室內平均溫度早有共識,但地面輻射采暖的測量溫度則不一定是室內平均溫度。

散熱器采暖散熱面積小,上水溫度高,地面輻射采暖散熱面積大,上水溫度低在業內是常識。散熱器采暖的熱源集中設置在窗口和外墻,在熱源處溫度最高,30、40℃甚至更高都有可能,假設在測溫點測量溫度為18℃,就是平均溫度。地面輻射采暖的熱源分散,測溫點接近最高室溫,窗口外墻處溫度最低,在房間中心測量溫度如果也是18℃,不一定是平均溫度,且難以確定測量平均溫度那個點。企業供暖實踐也證明,地面輻射采暖的測量溫度高于散熱器采暖的測量溫度,才能保證舒適度相同。

上述判斷可以通過對比試驗方法進行驗證:一體驗兩種供暖方式測量溫度都是18℃或都是20℃或都是22℃的熱舒適感覺;二體驗地面輻射采暖測量溫度20℃與散熱器采暖測量溫度18℃的熱舒適感覺。

另一種研究方法就是定量分析,難度挺大。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測溫點相同,如果散熱器采暖室溫標準表述為平均室溫為20--22℃或21±1℃,那么地面輻射采暖室溫標準應該表述為“測量室溫為22--24℃或23±1℃。兩者平均溫度相同,舒適度相同。兩種供暖方式室溫標準如果都表述為平均溫度為“20-22℃或21±1℃也可以,但應說明,地面輻射供暖的測量溫度為22-24℃或23±1℃,其平均室溫只是理論上存在難以通過測量獲得。

就是說同點測量溫度值的意義不同,是散熱器采暖的平均溫度值與地面輻射采暖的測量溫度值的對應關系。所以,溫度高了是表象,兩者的平均溫度相同并沒有提高。

06 為供暖室溫標準設置附加條件的做法專業嗎?

《城鎮供熱服務GB/T33833-2017》(簡稱《服務》)在“5.1供暖溫度”中的表述是“在正常天氣條件下,且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供熱經營企業應確保熱用戶的臥室、起居室的供暖溫度不低于18℃。

注1正常天氣條件指各地建筑物供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氣溫。具體依據GB50736——2012中附錄A“室外空氣計算溫度”的規定執行。室外日平均氣溫以專業氣象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節選)。

對正常天氣的定義應屬于氣象學范疇。筆者在思考這個問題時恰好看到一則新聞,標題是《黑龍江省氣象臺首席預報員解讀“大暴雪天氣”:屬正常天氣現象》。通用的違約免責條件是“不可抗力”是常識。故對《服務》為供暖室溫標準設置的兩個附加條件提出質疑。

6.1 《GB50736——2012》即《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利用宗旨為“保證健康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的《設計規范》,定義“正常天氣條件”概念,推導出“不保證健康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的結論,是悖論。

天氣越冷越需要“保證健康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是常理,保證系統正常運行是成熟企業最基本的作為是常識,用天氣條件不正常、系統運行不正常作為產品不達標不合格及違約免責的依據是“正常”企業嗎?6.2 依據《設計規范》附錄A“室外空氣計算溫度”定義“正常天氣條件”適用法規是否得當?山東、北京的氣溫若低于-7℃就是不正常天氣條件?定義方法是否科學、專業?依據這個定義企業就可以不執行標準和違約免責?

還有一則新聞,2021年12月24日大興安嶺地區呼瑪縣最低氣溫降至-41.9℃,當地熱企表示要“及時調整供熱溫度,保證居民的供熱質量”。都是熱企,理念卻完全不同。幸好《服務》是推薦性國家標準,企業可以不執行,如果所有企業都執行《服務》這一標準后果將如何?

所以,能否隨意擴大《設計規范》的適用范圍,用“室外空氣計算溫度”定義天氣是否正常的專業性值得商榷。

6.3 還有的地方設置與《服務》相似的附加條件:“采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或經過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乙方應當保證甲方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未經建筑圍護結構改造或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以上時,臥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于18℃,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以下、-9℃以上(含)時,臥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于16℃”。

如果氣溫若是低于-9℃熱企就可以放任不管嗎?除非是無良企業能干出這種事。福利供熱時期都是老舊非節能建筑,還要保證最低18℃,熱改以后怎么反而倒退了?二十來年過去了,老舊建筑至今沒有節能改造,政府應有作為。不是企業但也不是用戶的過錯,熱企不應該承擔后果可以理解。但也不能轉嫁給用戶,讓處于社會底層的百姓無辜躺槍吞下苦果?有人提出給這些用戶提供補貼是治標,多耗能和挨凍的問題并沒有解決。供熱信息網了解到還不如直接補貼熱企(包括民企)。但真正治本的思路是應該把補貼的錢用于建筑和管網的改造。

老舊建筑耗熱多是事實,要求政府補貼也無可非議,但轉嫁矛盾損害弱勢群體利益的做法不可取,獲取企業利益最大化要有底線。

6.4 連壟斷企業都不敢公開宣示“天氣不正常、系統運行不正常”就可以生產、銷售不達標不合格產品,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服務》為什么竟能作為“標準”,為什么比壟斷還牛?設置的附加條件是不是霸王條款?是不是有悖于常理和常識?是不是給消費者挖坑埋雷?

6.5 原來的室溫標準表述幾乎都有定語“全天(或晝夜)”,能不能取消?“室溫不低于”與“供暖溫度不低于”意義是否相同?

總之,為供暖室溫標準隨意設置附加條件,是供暖領域繼主張“一戶一表按用熱量收費”之后的又一重大事件,影響深遠,此風若泛濫必將成災,應高度重視,慎重對待,別在同一條小河溝里再翻一次船!

07結語:綜上所述,關于集中供暖室溫標準問題歸納如下幾點:

第一 集中供暖冷熱不均問題應上升為是關乎社會公平正義、關乎節能減排和碳達峰的高度來認識。

冷熱不均是集中供暖的痼疾,關乎社會公平正義與節能減排碳達峰。要通過供暖室溫標準營造一個室溫不達標和超標都違規的法制環境。讓政府、企業和用戶都有法可依,從而達到構建舒適公平節能供暖理念的目標,讓用戶在舒適的熱環境中感受到公平,讓企業通過舒適化供暖實現節能。是解決冷熱不均并在公平的基礎上實現節能的有效途徑。符合并細化了國標《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符合寒冷嚴寒地區和夏熱冬冷地區絕大多數用戶室溫都在這一溫度范圍的實際,觸及了熱企改革深層次的矛盾,是供暖理念的創新和升華。是提高熱企服務和產品質量,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實現精細化管理,解決冷熱不均、開窗散熱和收費難等具體問題的有效途徑,是熱企為碳達峰做貢獻的重要舉措,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是深化熱企改革的核心目標,熱企其他的改革舉措,應該都是為完成這一目標服務的。不確立并實現這一目標,熱企任何改革都不能說是成功的。有人認為“舒適化供暖”是提高了標準的說法不準確,顯然是雙重標準的慣性思維。

第二 標準的水平決定服務和產品水平,沒有規范的標準,就不可能有標準化的服務和產品。影響集中供暖幾十年,無論是“不低于18℃”還是“18℃達標”,是產生雙重標準的深層次原因。對于按戶分環系統既不適用,更與商業供暖要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相悖。

應摒棄福利供熱慣性思維和理念,“18℃達標”、“不低于18℃”是福利供熱理念的核心,是福利供熱思維的主要標簽,不應奉為圭皋,永遠沿用下去。應構建舒適公平節能的供暖服務理念,盡快出臺與時俱進的可體現這一理念的國家標準。統一認識,統一標準,統一相關政策。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及《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實施傳遞出重要信息:第一民用建筑與工業建筑供暖設計規范已經分開;第二寒冷嚴寒地區與夏熱冬冷地區供暖設計規范要有所區別;那么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與民用建筑供暖設計規范也應該有所區別(爭取實現按用熱量計量收費)。所以,相關供暖室溫標準也應該有所區別,將供暖室溫標準進一步精細化。

綜上所述, 依據《設計規范》的規定,結合集中供暖實際,民用住宅室溫標準應進一步表述為:

1嚴寒寒冷地區散熱器采暖晝夜室內平均室溫為20℃--22℃或21±1℃;

地面輻射采暖晝夜室內測量室溫應為22--24℃或23±1℃

2夏熱冬冷地區散熱器采暖晝夜室內平均室溫為18℃--20℃或19±1℃;

地面輻射供暖晝夜室內測量室溫為20--22℃或21±1℃

3嚴寒和寒冷地區設置值班供暖(包括空置房)的用戶不應低于8℃。

夏熱冬冷地區設置值班供暖(包括空置房)的用戶不應低于5℃。

(地面輻射采暖值班供暖測量室溫應分別不低于10℃和7℃)

第四 標準引入“值班供暖”概念對于集中供暖的實踐意義重大。

按戶分環系統分戶連接為并聯,可以單戶調節包括關栓。由于熱平衡、熱傳導的作用自發產生的戶間傳熱,住宅樓空置房用關栓方式停止供熱造成供暖理論與實踐的混亂,對熱企改革的影響不容小覷,因為所謂“停止供熱”與“停水”有本質區別。停熱即使是關栓仍消耗大量熱量,起不到關栓的作用,達不到停熱目的,還嚴重影響其他用戶的采暖質量,概念與操作方法遭質疑;各地收費標準不統一或不合理,有侵犯國家、企業和正常采暖戶的權益的嫌疑,是造成新的冷熱不均的重要因素,也是造成熱企虧損的重要原因之一,概念不清、名不副實的“停止供熱”及其操作方法,長期誤導和困擾用戶、企業和政府,造成認識、規則、政策的混亂,成為深化熱企改革的障礙。

不同游戲有不同規則,按規則辦事,游戲才能有序進行是常識,有人不遵守規則,游戲就玩不下去。比如單人花滑是各玩各的,不用配合也互不影響。乒乓球單打、百米賽、供水、供電等與其玩法相似,足球比賽是團體項目,要講團隊精神,要“抱團取暖”,參與“抱團”游戲的任何人都不能光要“抱團”的好處而不為“抱團”做“貢獻”,一個足球隊有幾個人不抱團不想做貢獻,就沒法玩。雙人花滑、接力賽、籃球、住宅樓采暖等與其玩法相似。

住宅樓關栓停供的本質就是有人不抱團不玩了、但好處卻客觀存在也無法消除,其嚴重后果就會導致抱團取暖名存實亡,也就是集中供暖名存實亡。采暖將倒退回“小煙筒”林立各玩各的的時代,不利于環保和節能。將是壓倒南方集中供暖那顆稻草,在夏熱冬冷地區也有漫延之勢,勢必也會影響到寒冷嚴寒地區,嚴重后果不容小覷。

所以,處理空置房專業的做法是設置值班供暖而不是關栓“停止供熱”(北京曾這樣做過很專業),一是抱團取暖的規則使然;二是用關栓的方式“停止供熱”的合法性與實際效果遭質疑;三熱費與所獲得熱量應相匹配。所謂“停供”既然收了部分熱費,就應該通過值班供暖由系統直接提供相應的熱量,否則必自發產生蹭熱現象,蹭熱肯定不合法,只不過企業關栓用戶是被動的,如果用戶是主動行為,則與偷水、偷電性質一樣。如住宅樓按用熱量計量收費,強調用戶自主調節就很可能發生這個問題;四是防止發生凍害,值班供暖很專業的解決了這個問題,凡是交了部分熱費的若發生凍害企業應負全責。

有些地方住宅樓非空置房也允許“停供”的做法更不專業,一是破壞了“抱團取暖”的游戲規則,將會造成集中供暖名存實亡的嚴重后果;二戶間傳熱是自發地且是非固定傳遞方向、非線性變化,費用賬難以算清。

應高度重視所謂“停止供熱”尤其是關栓問題,關乎國家、企業和用戶的利益,關乎熱企是否能可持續發展,關乎熱企的命運,關乎集中供暖的存亡等。應深入探討、評估用關栓的方式“停止供熱”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將“值班供暖”應用于集中供暖實踐并納入標準,用“值班供暖”取代名不副實且具有誤導性和諸多后遺癥的“停止供熱”,概念清晰,符合實際,可操作,較好的平衡了企業、采暖戶和空置房所有者的利益關系,維護了國家利益。為如何解決集中供暖的空置房問題及統一收費標準提供了理論與法規依據。

熱企改革任重道遠,要排除各種干擾,讓熱企改革不要再偏離健康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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