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活給水管道流速:摘自《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2003
表3.6.9 生活給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宜按表3.6.9采用。
5.5.8熱水管道的流速,宜按表5.5.8選用。(飲用水的流速也是參考該規定)
表5.5.8水管道的流速
以下摘自教科書《建筑給排水工程》,考慮到經濟流速因素,設計時給水管道流速應控制在正常范圍內:
生活或生產給水管道,不宜大于2m/s,當有防噪聲要求,且管徑不大于25mm時,流速可采用0.8~1.0m/s;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給水管道,不宜大于5.0m/s,但其配水只管在個別情況下,可控制在10 m/s以內。生活或生產給水管道,不宜大于2.0m/s,當防噪聲要求,且管徑不大于25mm時,流速可采用0.8~1.0m/s;
2.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流速 :摘自《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
第7.3.14條 工藝裝置區或罐區的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但不宜小于200mm。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給水管道流速:摘自《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1
9.2管道水力計算
9. 2. 1 管道內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經濟流速,必要時可超過5m/s,但不應大于10m/s。
9. 2. 1條文說明:采用經濟流速是給水系統設計的基礎要素,本條在原規范第7.1.3條基礎上高速為宜采用經濟流速,必要時可采用較高的流速規定。采用較高的管道流速,不利于均衡系統管道的水力特性并加大能耗;為降低管道摩阻而放大管徑、采用低流速的后果,將導致管道重量的增加,使設計的經濟性能降低。
原規范中關于“管道內水流速度可以超過5m/s,但不應大于10m/s”的規定.是參考下述資料提出的:
我國《給排水設計手冊》(第三冊)建議,管內水的平遠平均流速 ,鋼管不大于5m/s,鑄鐵管為3m/s.
4. 給水水泵房:
1 消防水池補給水管流速:摘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8.6.2條第二點:
2 補水量應經計算確定,且補水管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2.5m/s;
6.3.1 水泵吸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數值;
直徑小于250mm時,為1.0~1.2m/s;
直徑大于1000mm時,為1.5~2.0m/s。
直徑小于250mm時,為1.5~2.0m/s。
直徑大于1000mm時,為2.0~3.0m/s。
5 排水泵房:
排水泵進出水管流速:摘自《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4-2006
5.4.4水泵吸水管設計流速宜為0.7~1.5m/s。出水管道流速宜為0.8~2.5m/s.
6. 排水管流速:摘自《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4-2006
4.2.5排水管道的最大設計流速,宜符合下列規定:
1 金屬管道為10.0 m/s。
2 非金屬管道為5.0 m/s 。
4.2.9排水管道采用壓力流時,壓力管道的設計流速宜采用0.7~2.0 m/s。
1 污水管道在設計充滿度下為0.6m/s。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滿流時為0.75m/s。
3 明渠為0.4m/s。
4.2.6 排水明渠的最大設計流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當水流深度在0.4~1.Om范圍以外時,表4.2.6所列最大設計流速宜乘以下列系數:
注:h為水流深度。
經濟流速是指在設計供水管道的管徑時使供水的總成本(包括鋪設管路的建安費、水泵站的建安費、及水泵抽水的經營費之總和)最低的流速。 主壓力管道 流速: 2至3m/s 工業用水: 離心泵壓力管 3至4m/s 給水總管 1.5至3m/s, 冷水管 1.5至2.5m/s 管材的選擇一般采用經濟流速法,根據不同管材確定適宜流速和管徑。經濟流速受管材價格、使用年限和系統的施工費用及動力價格等因素的影響較大。若管材價格低、動力價格高時,經濟流速選小值,反之則選取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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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網絡:根據流量、流速與管徑之間關系公式得知,當管道流量不變時,如選擇管徑較大時,流速則減小,此時水在管道內的流動阻力也會減少。流速低水頭損失小,選擇水泵揚程較低。可節省初投資及運行費用。相反,如選擇管徑較小,流量不變時會加大水在管道內的阻力,此時需提高水泵的揚程而加大運行成本。為了使投資和運行費用更合理化,規范規定給水速度在允許范圍內選擇一最佳給水流速,這一最佳給水流速稱為經濟流速。管內水的阻力實際上受著管道材質、流速、水量、管徑、輸送長度、管道上各種管件、閥門、安裝的高程等多種因素影響。確定一個合理的經濟流速是很困難的,所以人們通過多次試驗及長期的實踐,總結測定較為合理的經濟流速作為選擇使用,經濟流速可參考表1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