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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電力條例》發布,鼓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主體與周邊用戶直接交易
時間:2022-08-01 來源:浙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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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電力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文件指出,完善市場化電價形成機制,確保居民、農業、公益性事業等用電價格相對穩定。健全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鼓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主體與周邊用戶直接交易,完善微電網、存量小電網、增量配電網與大電網間的交易結算、運行調度等機制,增強就近消納新能源和安全運行能力。

浙江省電力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電力事業發展,保障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安全運行,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的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和交易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統籌規劃、適當超前發展,遵循誰投資、誰收益,降低辦電成本、提高供電可靠性,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占比,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推行能源電力數字化改革,引導、支持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協調、解決電力事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轄區內的電力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以下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電力規劃建設、電力運行、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市場發展等管理事項。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負責相關電力監督管理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力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從事電力業務經營,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以及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省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建立省際送受電和安全管理溝通協調合作機制,共同維護良好的電力協作、電力安全管理環境和秩序,提升電力保供能力。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省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法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全省電力發展規劃,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劃需求配置或者預留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陸上電纜(含橋梁、隧道和管溝)、水底電纜(含海底電纜)通道等空間資源,并做好定點定線等落實工作。

第九條 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和縣級以上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以下統稱電力相關規劃)應當以國家和省能源規劃為指導,以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為目標,遵循安全可靠優先、開發節約并舉、生態環境友好、能源結構優化、科技創新驅動的原則;協調銜接市政建設、人防、交通運輸、農業、水利、林業等其他專項規劃。

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注重提升數字化、智能化和自動化水平,提高電網與發電側、用戶側交互響應能力,增強電網對新能源和多元主體的接納能力。

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政府部門、電力企業、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

第十條 電力相關規劃依法確需修改或者變更的,應當由規劃編制部門按照規劃編制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電源發展應當統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資源條件、供需形勢等,構建多元協同發展的清潔能源供應體系,合理發展支撐性、保障性清潔高效煤電和氣電,安全有序發展核電,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

第十二條 儲能發展應當根據不同地區對電源、電網系統靈活調節能力的需求,合理布局抽水蓄能電站和各類新型儲能建設,引導儲能安全、有序、市場化發展。

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相關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由縣級以上投資管理部門按照相應權限核準或者備案。

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依據不同發電類型、電網工程建設工期和用戶需求等,合理安排電源、電網項目的時序進度,為電源、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產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對電力建設項目在土地利用、廊道落實、水域使用、施工條件、建設保護等方面給予支持。

電力建設應當遵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力建設項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征收并給予補償。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以及其他管線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和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500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確實無法避開需要跨越的,應當對居民住宅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征收并給予補償。

新建220千伏以下架空電力線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電網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跨越安全距離,并根據建筑物、構筑物實際損失情況給予相應補償;無法達到安全距離的,應當對居民住宅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征收并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鋪(敷)設海底電纜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海域調查、海域使用、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手續;需要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依法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手續。

因鋪(敷)設海底電纜需要占用漁業養殖海域或者他人合法使用的其他海域,遷移、改造漁業養殖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七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防護措施和補償等有關問題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協商不一致的,按照規劃建設在先、兼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因電力設施建設已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拔除與電力設施建設相關的測量、安全警示標志;

(三)破壞在建電力設施以及用于電力設施建設的設備和器材;

(四)破壞或者截斷用于保障電力設施建設的道路、水源、電源、氣源、通訊網絡等;

(五)其他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對棄用或者報廢的電力設施及時拆除。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運行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安全隱患,保障生產安全。

電力企業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建立健全電力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以及電力應急管理體系,開展隱患排查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工作;

(五)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和相關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節約能源,降低損耗,提升電力抗臺救災能力。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發電并網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并網標準,為電源、儲能等項目業主提供便捷的并網服務并簽訂并網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電源、儲能等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國家發電并網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保障電網安全,禁止私自并網。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提高電網智能和儲能水平,增強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自建、租賃、購買儲能解決自身調節能力不足問題。

供電企業應當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按照國家和省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及時、足額結算款項。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

(二)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醫院、學校、軍事、金融、交通運輸站(場)、農業生產、廣播電視、國家機關等重要單位或者領域用電,以及公共場所用電;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單位產品能耗高于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有列入國家淘汰類或者限制類產品(工藝、技術)的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的高耗低效企業等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計劃。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有序用電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序用電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響應管理機制,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主動參與需求響應,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對于實施需求響應的用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電力企業應當提高電力負荷預測能力,建設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提升電力負荷精細化管理水平,增強源網荷儲互動,培育用戶電力負荷管理能力,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提高效率。

第二十七條 對新(擴)建的工商業電力用戶,應當在受電工程項目設計環節界定可中斷負荷范圍。支持可中斷負荷建設項目與主體工程項目同步驗收、同步投產。

對存量工商業電力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并簽訂書面協議后,逐步實施負荷可中斷能力改造。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做好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以及配套設施的運行監測與維護,確保可中斷負荷可監、可測、可控。

對于執行有序用電、超電網供電能力和事故限電情形,供電企業可以啟動可中斷負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當按照保證重點、減少危害的原則,優先保障主電網安全。供電企業依法予以先期處置,控制事故影響范圍,及時恢復供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年度超電網供電能力限電序位表和事故限電序位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電網調度機構執行。電網供電能力不足或者發生事故時,電網調度機構有權按照經批準的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

電網事故所需限電數量超出事故限電序位表容量時,電網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應急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相關工作,并定期開展檢測和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攻擊、侵入、破壞電力工業控制系統和電力信息網絡,干擾信息網絡正常功能,竊取、泄露或者篡改電力企業和用戶網絡數據。

電力企業根據縣級以上電力、公共數據管理部門的要求,依法提供電力公共數據的開放與共享。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營業區內的各類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無歧視地向電力市場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結算等各類供電服務,不得拒絕用戶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供電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可以予以相應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電力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電力市場體系。建立公平、獨立、規范、高效的電力交易機構,引導電力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力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

完善市場化電價形成機制,確保居民、農業、公益性事業等用電價格相對穩定。健全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鼓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主體與周邊用戶直接交易,完善微電網、存量小電網、增量配電網與大電網間的交易結算、運行調度等機制,增強就近消納新能源和安全運行能力。

鼓勵和支持售電公司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建立健全售電公司動態管理和信用評價機制。售電公司注冊、運營和退出等具體管理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電力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電力交易機構、電網調度機構、售電公司應當公平對待電力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電網接入、輸配電服務、電費收付結算和市場清算服務,按照國家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標準收取輸配電費用。

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優化完善居民生活用電階梯價格以及峰谷電價機制。

省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園區用電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合理設置業務辦理網點,簡化業務辦理流程,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電話,為用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供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應當為用戶提供業務范圍內的用電量、電價、電費以及相關事項的查詢服務。用戶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供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和答復。

鼓勵供電企業接受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委托代理收取電費以及相關費用結算。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理用電業務。居民用戶從報裝申請到裝表接電的全過程辦電時間不超過五個工作日;非居民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并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辦結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并保持電話暢通,及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發生供電故障的,供電企業應當迅速處理,及時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起,城鎮建成區內不得超過一小時,其他區域內不得超過兩小時。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三十八條 供電企業不得有下列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一)無法律、法規依據,拒絕向用戶供電的;

(二)無法律、法規依據,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且無檢修的情況下,中斷向用戶供電的;

(三)違反國家電能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供電的;

(四)違反國家和省核定或者合同約定的電價計收電費的;

(五)未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用戶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用電計量裝置,或者用電計量裝置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檢定合格的;

(六)為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七)其他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日前,《浙江省電力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文件指出,完善市場化電價形成機制,確保居民、農業、公益性事業等用電價格相對穩定。健全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鼓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主體與周邊用戶直接交易,完善微電網、存量小電網、增量配電網與大電網間的交易結算、運行調度等機制,增強就近消納新能源和安全運行能力。

浙江省電力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電力事業發展,保障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安全運行,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的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和交易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統籌規劃、適當超前發展,遵循誰投資、誰收益,降低辦電成本、提高供電可靠性,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占比,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推行能源電力數字化改革,引導、支持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協調、解決電力事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轄區內的電力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以下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電力規劃建設、電力運行、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市場發展等管理事項。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負責相關電力監督管理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力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從事電力業務經營,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以及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省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建立省際送受電和安全管理溝通協調合作機制,共同維護良好的電力協作、電力安全管理環境和秩序,提升電力保供能力。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省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法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全省電力發展規劃,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劃需求配置或者預留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陸上電纜(含橋梁、隧道和管溝)、水底電纜(含海底電纜)通道等空間資源,并做好定點定線等落實工作。

第九條 編制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和縣級以上電力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以下統稱電力相關規劃)應當以國家和省能源規劃為指導,以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為目標,遵循安全可靠優先、開發節約并舉、生態環境友好、能源結構優化、科技創新驅動的原則;協調銜接市政建設、人防、交通運輸、農業、水利、林業等其他專項規劃。

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注重提升數字化、智能化和自動化水平,提高電網與發電側、用戶側交互響應能力,增強電網對新能源和多元主體的接納能力。

編制電力相關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政府部門、電力企業、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

第十條 電力相關規劃依法確需修改或者變更的,應當由規劃編制部門按照規劃編制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電源發展應當統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資源條件、供需形勢等,構建多元協同發展的清潔能源供應體系,合理發展支撐性、保障性清潔高效煤電和氣電,安全有序發展核電,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

第十二條 儲能發展應當根據不同地區對電源、電網系統靈活調節能力的需求,合理布局抽水蓄能電站和各類新型儲能建設,引導儲能安全、有序、市場化發展。

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相關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由縣級以上投資管理部門按照相應權限核準或者備案。

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依據不同發電類型、電網工程建設工期和用戶需求等,合理安排電源、電網項目的時序進度,為電源、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產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對電力建設項目在土地利用、廊道落實、水域使用、施工條件、建設保護等方面給予支持。

電力建設應當遵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力建設項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征收并給予補償。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以及其他管線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和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500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確實無法避開需要跨越的,應當對居民住宅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征收并給予補償。

新建220千伏以下架空電力線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電網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跨越安全距離,并根據建筑物、構筑物實際損失情況給予相應補償;無法達到安全距離的,應當對居民住宅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征收并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鋪(敷)設海底電纜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海域調查、海域使用、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手續;需要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依法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手續。

因鋪(敷)設海底電纜需要占用漁業養殖海域或者他人合法使用的其他海域,遷移、改造漁業養殖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七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防護措施和補償等有關問題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協商不一致的,按照規劃建設在先、兼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因電力設施建設已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拔除與電力設施建設相關的測量、安全警示標志;

(三)破壞在建電力設施以及用于電力設施建設的設備和器材;

(四)破壞或者截斷用于保障電力設施建設的道路、水源、電源、氣源、通訊網絡等;

(五)其他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對棄用或者報廢的電力設施及時拆除。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運行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安全隱患,保障生產安全。

電力企業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建立健全電力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以及電力應急管理體系,開展隱患排查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工作;

(五)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和相關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節約能源,降低損耗,提升電力抗臺救災能力。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發電并網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并網標準,為電源、儲能等項目業主提供便捷的并網服務并簽訂并網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電源、儲能等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國家發電并網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保障電網安全,禁止私自并網。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提高電網智能和儲能水平,增強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自建、租賃、購買儲能解決自身調節能力不足問題。

供電企業應當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按照國家和省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及時、足額結算款項。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

(二)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醫院、學校、軍事、金融、交通運輸站(場)、農業生產、廣播電視、國家機關等重要單位或者領域用電,以及公共場所用電;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單位產品能耗高于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有列入國家淘汰類或者限制類產品(工藝、技術)的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的高耗低效企業等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計劃。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有序用電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序用電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響應管理機制,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主動參與需求響應,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對于實施需求響應的用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電力企業應當提高電力負荷預測能力,建設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提升電力負荷精細化管理水平,增強源網荷儲互動,培育用戶電力負荷管理能力,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提高效率。

第二十七條 對新(擴)建的工商業電力用戶,應當在受電工程項目設計環節界定可中斷負荷范圍。支持可中斷負荷建設項目與主體工程項目同步驗收、同步投產。

對存量工商業電力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并簽訂書面協議后,逐步實施負荷可中斷能力改造。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做好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以及配套設施的運行監測與維護,確保可中斷負荷可監、可測、可控。

對于執行有序用電、超電網供電能力和事故限電情形,供電企業可以啟動可中斷負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當按照保證重點、減少危害的原則,優先保障主電網安全。供電企業依法予以先期處置,控制事故影響范圍,及時恢復供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年度超電網供電能力限電序位表和事故限電序位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電網調度機構執行。電網供電能力不足或者發生事故時,電網調度機構有權按照經批準的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

電網事故所需限電數量超出事故限電序位表容量時,電網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應急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相關工作,并定期開展檢測和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攻擊、侵入、破壞電力工業控制系統和電力信息網絡,干擾信息網絡正常功能,竊取、泄露或者篡改電力企業和用戶網絡數據。

電力企業根據縣級以上電力、公共數據管理部門的要求,依法提供電力公共數據的開放與共享。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營業區內的各類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無歧視地向電力市場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結算等各類供電服務,不得拒絕用戶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供電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可以予以相應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電力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電力市場體系。建立公平、獨立、規范、高效的電力交易機構,引導電力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力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

完善市場化電價形成機制,確保居民、農業、公益性事業等用電價格相對穩定。健全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機制,鼓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主體與周邊用戶直接交易,完善微電網、存量小電網、增量配電網與大電網間的交易結算、運行調度等機制,增強就近消納新能源和安全運行能力。

鼓勵和支持售電公司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建立健全售電公司動態管理和信用評價機制。售電公司注冊、運營和退出等具體管理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電力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電力交易機構、電網調度機構、售電公司應當公平對待電力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電網接入、輸配電服務、電費收付結算和市場清算服務,按照國家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標準收取輸配電費用。

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優化完善居民生活用電階梯價格以及峰谷電價機制。

省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園區用電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合理設置業務辦理網點,簡化業務辦理流程,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電話,為用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供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應當為用戶提供業務范圍內的用電量、電價、電費以及相關事項的查詢服務。用戶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供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和答復。

鼓勵供電企業接受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委托代理收取電費以及相關費用結算。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理用電業務。居民用戶從報裝申請到裝表接電的全過程辦電時間不超過五個工作日;非居民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并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辦結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并保持電話暢通,及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發生供電故障的,供電企業應當迅速處理,及時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起,城鎮建成區內不得超過一小時,其他區域內不得超過兩小時。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三十八條 供電企業不得有下列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一)無法律、法規依據,拒絕向用戶供電的;

(二)無法律、法規依據,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且無檢修的情況下,中斷向用戶供電的;

(三)違反國家電能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供電的;

(四)違反國家和省核定或者合同約定的電價計收電費的;

(五)未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用戶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用電計量裝置,或者用電計量裝置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檢定合格的;

(六)為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七)其他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力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電力設施,是指已建和在建的發電、變電、儲能、電力線路、電力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包括計量裝置、負荷控制裝置、充換電設施等。

新型電力系統,是指以確保能源電力安全為基本前提,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電力需求為首要目標,以堅強智能電網為樞紐平臺,以源網荷儲互動與多能互補為支撐,具有清潔低碳、安全可控、靈活高效、智能友好、開放互動基本特征的電力系統。

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出現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經濟手段、技術方法、行政措施,依法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需求響應,是指用戶對實施機構發布的價格信號或激勵機制作出響應,并改變電力消費模式的一種參與行為。

源網荷儲互動,是指用戶自愿將可瞬時切除的可中斷負荷以及儲能設施接入電網安全穩定控制系統或者電力負荷控制系統,在電網故障或者電力供應能力不足情況下對可中斷負荷和儲能設施直接快速控制,實現與電源、電網互動協調,確保電網安全有序可靠運行。

可中斷負荷,是指在電網高峰時段或者緊急狀況下,電網企業通過電力負荷管理裝置可以直接中斷而不產生人身傷害和影響電力安全的部分負荷。

特高壓密集通道,是指由不少于兩條±80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特高壓直流線路組成,且兩相鄰特高壓直流線路極導線間最小間隙不大于100米的重要輸電通道。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電力企業,包括電力生產企業、供電企業和售電公司。

電力生產企業,是指依法從事電能生產,將水能、化石能源、核能以及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轉換為電能的企業。

供電企業,是指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輸配電網,擁有電網資產,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負責電網調度運行、提供輸配電服務、向其供電營業區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企業。

售電公司,是指通過電力市場進行電力交易,向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的電力市場主體,是指電力生產企業、供電企業、售電公司、用戶等符合準入條件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電力交易的主體。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電網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浙江省電力條例(草案)》的說明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孟剛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浙江省電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電力是事關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安全穩定的電力供應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近年,我省積極推進電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力構筑安全、綠色、高效的現代電力產業體系,取得積極進展。截至2021年底,全省電力總裝機10857萬千瓦,擁有1000千伏變電站3座,±800千伏換流站2座,500千伏變電站52座,變電總容量12885萬千伏安,線路長度9700公里,220千伏公用變電站363座,變電容量17283萬千伏安,線路長度21823公里。2021年全省全社會最高負荷、用電量分別達到10022萬千瓦、5514億千瓦時,全省用電戶數3100多萬戶。

同時,“雙碳”目標的提出,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工作的不斷深入,對我省電力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通過加快地方立法,進一步明晰相關目標定位和責任權屬:一是彌補現有法律、行政法規滯后性、局限性的需要。《電力法》自1995年12月頒布以來,至今未能全面修訂,已難以有效支撐地方電力發展實踐;我省現行電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功能單一,亟待出臺一部綜合性電力立法,將我省電力改革創新實踐成果予以制度化。二是促進電力產業升級和結構優化的需要。當前我省經濟正全面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電能服務主要矛盾已由單一解決電能短缺矛盾向系統滿足安全、低碳、優質、價廉的能源供應與服務需求,解決能源結構問題轉變。《條例》立足打造清潔低碳、安全可控、靈活高效、智能友好、開放互動的新型電力系統,有利于從法律層面為我省能源轉型發展提供依據,推動能效水平提高和綠色低碳發展。三是提升電力安全保供能力的需要。新時期我省電力發展面臨負荷規模大、外來電占比高、自然災害頻發多發等難題,發電側、需求側隨機性增大,新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不斷出現,《條例》出臺有利于建立健全電力保供機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力度,強化突發情況應對能力,維護供用電秩序穩定。四是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的需要。我省電力市場建設尚處于初期,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良莠不齊,亟需打造規范、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場環境,《條例》鼓勵各類主體參與市場建設,明確各方關系和責任義務,保障用戶合法用電權益。五是實現電力和數字化融合發展的需要。《條例》出臺有利于推動能源電力數字化改革,以堅強智能電網為樞紐,實現源網荷儲互動與多能互補的一體化。

綜上所述,有必要通過制定《浙江省電力條例》,發揮法治固根本、利長遠的作用,為促進電力事業發展、電力安全運行,維護使用者用電權益,提供法治保障。

二、《條例(草案)》制訂過程

《浙江省電力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計劃中的初次審議項目。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省司法廳于2021年11月組建了立法起草工作專班。

《條例》起草過程中,我們對現行能源、電力領域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進行了系統梳理,整理編印了國家頒布的27部電力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江蘇省、河北省電力條例,天津市、青海省等9省市供用電條例;浙江省內19項相關政策與規范性文件。

《條例》征求意見過程中,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開門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有關精神,于2022年1月底向相關廳局、電力企業、協會、委內處室征求意見,并在發展改革委網站上公開向社會發布征求意見稿。共收到省級單位、各設區的市發改委、企業、委內處室等反饋意見151條。經認真研討和系統梳理,形成《條例(草案)》修訂稿。

4月7日,省人大常委會李學忠副主任一行來我委,對《條例》立法進展有關情況開展調研。根據會議精神,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并于4月15日經第12次委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上報省政府審查。

今年4月以來,省司法廳會同我委赴杭州、寧波、紹興、湖州、臺州等地開展立法調研,書面征求省級有關部門和市、縣意見,召開立法協調會、專家論證會等。6月1日,省司法廳會同我委向省人大財經委匯報了《條例(草案)》立法工作進展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2022年7月15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電力規劃與建設、電力生產與運行、電力供應與使用、電力設施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六十八條。草案內容涵蓋電力事業發展各個環節和各類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促進能源低碳發展。一是《條例(草案)》明確電力事業應當遵循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把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占比,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二是《條例(草案)》強化對可再生能源并網和收購的制度設計,要求增強電網對新能源和多元主體的接納能力,構建多元協同發展的清潔能源供應體系;三是《條例(草案)》要求供電企業提高電網智能和儲能水平,增強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并補充了發電企業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處理措施。(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

(二)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一是《條例(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二是《條例(草案)》首次明確儲能作為電力設施參與源網荷儲友好互動,新增了儲能發展應當根據不同地區對電源、電網系統靈活調節能力的需求,合理布局建設,引導儲能安全、有序、市場化發展等相關內容。三是《條例(草案)》規定了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主動參與等方式,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的內容。新增了電力負荷和可中斷負荷管理的內容,要求對新(擴)建的工商業電力用戶,應當在受電工程項目設計環節界定可中斷負荷范圍。支持可中斷負荷建設項目與主體工程項目同步驗收、同步投產。(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三)推動電力體制改革。一是《條例(草案)》明確了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電力市場體系,鼓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主體與周邊用戶直接交易,建立健全售電公司動態管理和信用評價機制,明確鼓勵和支持售電公司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二是《條例(草案)》明確了電力交易機構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電力市場主體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時提供有關信息,電力交易機構、電網調度機構、售電公司應當無歧視披露有關信息。三是《條例(草案)》新增了供電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無歧視地向電力市場主體提供各類供電服務,不得拒絕用戶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提供普遍服務的電力企業予以補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一條)

(四)維護電力系統安全。一是《條例(草案)》新增了電力需求響應、可中斷負荷相關規定;并對電網調度機構根據供電能力限電序位表和事故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處置的內容作了要求。二是《條例(草案)》強化了電力設施保護措施,專章規定了電力設施保護有關內容。將電網設施統一為電力設施,明確了線樹矛盾的處理,建立了線路保護區內的植物與電力線路導線小于安全距離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的植物修剪、采伐和相關補償機制。將危害電力設施的禁止性行為細化羅列,增強可操作性;三是《條例(草案)》回應電力線路保護中的新問題,對保護區范圍內無人機放飛、滑翔傘、翼裝飛行等活動進行規范。(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

(五)提升電力營商環境。一是《條例(草案)》明確政府和電力企業應當依據不同發電類型和用戶需求,為電源、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產創造條件。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條例(草案)》新增了制定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園區用電政策,為解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收費難的問題,鼓勵供電企業接受委托代理電費收取以及相關費用結算相關內容。二是《條例(草案)》在便民服務措施和保護用戶權益方面,對電力企業提供便捷服務作了一系列具體規定,要求供電企業應當公示信息、簡化業務辦理流程;要求供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交易中心為用戶提供查詢服務;延續了供電企業應當迅速處理供電故障,及時恢復正常供電的要求;新增了供電企業應當限時辦理用電業務的內容。三是《條例(草案)》在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和運維方面,要求開關站、配電站不應當設在地勢低洼、可能積水的場所,并通過明確住宅小區內相關供配電設施維修、養護、更新責任由供電企業承擔,達到規范設施移交和管理的目的。四是《條例(草案)》回應了社會反映強烈的充電設施需求,規定新建或者改建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公共建筑等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以保障民生之所需。(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

(六)提高電力數字化水平。《條例(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能源電力數字化改革,要求電力企業做好信息安全防護、檢測評估和電力公共數據的開放與共享等工作。《條例(草案)》結合我省電力用戶信息采集系統建設實際,要求供電企業運用網絡通信等技術手段,實行遠程抄表、計費,并將用電信息采集和分析等手段用于異常檢查,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第四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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