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寧夏住房與城鄉建設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管理辦法》,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我區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該《辦法》指出,在我區5市城區范圍內,凡12層以下的住宅、宿舍和公寓,以及政府機關辦公樓、醫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招待所、旅館、賓館、商場、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條件、有集中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須集中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對沒有納入以上范圍的具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條件的民用建筑工程,應按照標準要求預留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位置。該《辦法》同時要求,將太陽能熱水系統納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與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備案、同步交付使用;對沒有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內容或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