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張先生訴稱,他是該市某高檔小區的高層住戶,在房屋裝修過程中,響應國家節能政策,在其家中南面陽臺外側安裝了一臺壁掛式太陽能熱水器。物業公司發現后,強行進入其家中,并將太陽能熱水器外掛部分拆除,致該熱水器完全失去了其使用功能。張先生認為,物業公司只能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采取規勸、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報告政府相關部門等措施制止其行為,強行拆除其太陽能熱水器,侵犯了其私有財產權。現要求物業公司以書面方式公開向其賠禮道歉,將拆下的太陽能熱水器恢復原狀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對于業主張先生的起訴,物業公司認為,張先生在購房時該公司已經與其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明確約定,業主入住前進行裝修不能破壞建筑物的建筑立面,不能夠在外墻加裝飾品或其他物品,不得改變陽臺的用途。而且,房產公司發給張先生的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也明確要求未經物業管理單位允許,不得加設陽臺附屬設施。張先生在陽臺外側安裝太陽能熱水器,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和住宅使用說明。同時物業公司還認為,住宅樓外立面屬于小區公共物權,張先生在高層住宅陽臺外側安裝太陽能對小區的環境美觀造成了破壞,還對小區廣大業主的安全造成隱患,同時也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利。物業公司派人將其拆下,也是為了維護絕大多數業主的利益和對小區安全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