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對成員單位自律作出了具體要求,包括:生產總量自律,根據市場需求及單位的生產能力,組織和協調企業在生產工藝允許的前提下調控生產量,保持供需平衡。價格自律,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根據市場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價格協調會議,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定期發布價格指數,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安全生產自律,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員工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質量、品牌自律,遵守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提高產品質量,不摻雜使假、制假造假,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強化質量管理,促進太陽能行業品牌建設工作。
企業形象自律,公約成員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自覺履行公約義務:
一、增強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意識,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作貢獻。
二、遵守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規章制度,依法按時足額納稅,不拖欠、逃避金融債務。
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維護市場營銷秩序,防止競價傾銷、惡性競爭、欺行霸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五、參與投標要按規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六、不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公約監管機構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對違反公約者根據有關規定采取批評警示、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處分措施,并適時進行行業譴責,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