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太陽能熱水系統在本市民用建筑領域的應用,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促進節能減排,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北京市加快太陽能開發利用促進產業發展指導意見》(京政發〔2009〕43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太陽能熱水系統是指把太陽輻射能轉換成熱能用以加熱水并輸送至各用戶的系統裝置,包括太陽能集熱系統、輔助加熱系統和熱水供應系統。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住建筑、有生活熱水需求且滿足安裝條件的城鎮公共建筑,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遵循保證系統綜合效益和可持續應用原則,實現合理的太陽能保證率和綜合節能、投資收益。
第五條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住建委”)會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市發改委”)、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簡稱“市規劃委”)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的發展規劃、實施方案、管理與促進政策,按各自職責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工程的監督管理。市發改委負責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制訂和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項目的資金補助獎勵政策。市規劃委負責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的規劃設計標準管理,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項目規劃、設計的監督管理工作。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對太陽能熱水建筑應用項目的財政資金進行管理。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簡稱“市質監局”)負責太陽能熱水系統有關地方標準的立項、組織審查和批準發布工作,負責本市生產環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的質量監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簡稱市工商局)負責對本市假冒偽劣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六條區縣住建委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會同區縣發改委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地區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的發展規劃;負責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工程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程序辦理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資金的申報和審核工作。區縣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項目進行監管。
第七條本市建立由市住建委、市發改委牽頭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推進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的政策措施,對全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工作進行統籌、協調、促進。
第八條與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有關的行業協會、科研單位、教育機構、中介機構,在各自職責與業務范圍內參與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城鎮居住建筑,賓館、酒店、學校、醫院、浴池、游泳館等有生活熱水需求并滿足安裝條件的新建城鎮公共建筑,應當配備生活熱水系統,并應優先采用工業余熱、廢熱作為生活熱水熱源。不具備采用工業余熱、廢熱的,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并實行與建筑主體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安裝、同步驗收交用。鼓勵具備條件的既有建筑通過改造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十條根據建筑功能特點、節能降耗和方便使用與維護等要求,合理確定太陽能集熱系統的類型。
(一)城鎮公共建筑和7~12層的居住建筑,應設置集中式太陽能集熱系統。
(二)13層以上的居住建筑,當屋面能夠設置太陽能集熱器的有效面積大于或等于按太陽能保證率為50%計算的集熱器總面積時,應設置集中式太陽能集熱系統。
(三)13層以上的居住建筑,當屋面能夠設置太陽能集熱器的有效面積小于按太陽能保證率為50%計算的集熱器總面積時,應采取集中式與分散式相結合的太陽能集熱系統,亦可采用集中式太陽能集熱系統與空氣源熱泵相結合的熱水系統。
(四)6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可選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陽能熱水系統。采用集中式太陽能集熱系統的,提倡居民在每天12時~24時之間使用該系統提供的熱水。
第十一條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輔助熱源應當選用城市熱網、燃氣或居民低谷電。當必須采用普通電能作為輔助熱源時,宜采用分散輔助熱源形式。
第十二條新建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投資由建設單位納入項目建設成本。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集熱系統、集中式輔助熱源系統等設施設備為業主共有共用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委托節能服務公司或物業服務企業(簡稱太陽能熱水系統運行服務單位)負責運行維護。運行維護費用在收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使用費中支出,更新費用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戶內設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為房屋產權人所有,運行維護與更新費用由產權人負責。
第十三條鼓勵既有居住建筑太陽能熱水應用系統的改造、運行、維護、更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第十四條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生產供應單位應保證所提供設備的質量,并提高售后服務水平。提倡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項目選擇在供應合同中承諾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保修期在3年以上,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供應單位的產品。
第十五條建立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與投資效果的后評估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新建建筑的建設單位,在項目規劃設計階段應當根據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有關規范要求,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生活熱水系統的熱源、輔助熱源及運行方式,確保設計方案科學合理。
第十七條新建建筑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相結合設計,做到建筑物外觀協調、整齊有序。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相結合設計的施工圖紙,應當包括太陽能熱水器的規格尺寸、系統布置、管道井、固定預埋件、電氣管線敷設、節點做法、防雷等內容。確保結構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使用安全和安裝維修方便。
第十八條新建建筑的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招標選擇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供應單位。簽訂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采購供應合同應當包括保修期、使用年限和售后維修服務條款。
第十九條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由采購單位組織,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供應單位參加,按照供貨合同及國家、本市有關標準規范進行驗收和檢驗。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及材料不得安裝使用。設備、材料生產廠家提供的質量證明文件和施工單位的進場驗收、檢驗資料與施工記錄,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存檔。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及國家、本市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施工,落實試運行時間,確保工程質量合格。監理單位應依法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材料的進場檢驗,并按照設計要求,嚴格對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的監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對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質量負總責。按規定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工程,建設單位組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時,應當包括太陽能熱水系統相關內容。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場所公示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類型和輔助能源形式,并將公示內容和產權歸屬等情況納入房屋買賣合同,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文件中載明熱水系統戶內設施的技術指標、使用方法、維修及養護責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既有居住建筑安裝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或在建筑物共有部位安裝分散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提倡業主使用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進行表決。既有建筑安裝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當由業主依法確定實施單位、設計單位、設備供應單位、安裝單位和監理單位,組織工程驗收交用。提倡與政府部門推進的抗震加固、建筑節能改造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在屋頂部位安裝分散式太陽能熱水系統,可由參加安裝的業主委托房屋管理單位統一組織設計和設備采購、安裝。
第二十四條文物保護范圍內的既有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當報文物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業主應當優先選擇建筑物的原設計單位作為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單位;如果選擇其他設計單位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不低于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在陽臺安裝分散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當由安裝單位出具由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認可的安裝部位承載能力符合要求的確認書。
第二十六條既有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費用由產權人負擔,符合有關規定的享受國家和本市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的資金補助獎勵政策。
第二十七條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改造工程,按有關規定辦理規劃備案、施工圖設計審查、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與施工許可、設備采購備案、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章居住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運行
第二十八條居住建筑的太陽能運行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業主的委托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共有共用部分的運行、維護、檢修工作,制止擅自改裝、損壞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行為,確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居住建筑的太陽能運行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個人產權戶內設施和分散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運行與維護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太陽能集熱系統使用費的固定費(包括日常維護費、系統運行電費、運行人員費、節能服務公司墊付的改造投資)可按戶均標準實行預繳;變動費(包括熱水費、集中補熱的輔助熱源費)可按使用的熱水量計量,按月繳納或按年預繳。提倡使用智能卡計費。太陽能熱水系統使用費的價格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反映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實際運行成本,有利于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可持續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使用費價格應當寫入業主對太陽能熱水系統運行服務單位的委托書中,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經占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的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一條居住建筑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運行中通過計量收取的熱水費用,用于支付輔助熱源的能耗動力費用、水費、維修費用、管理費用,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改造投資費用。
第三十二條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備需要更新時,應當由相關業主共同決定更新的實施單位。
第三十三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投資和運行節能服務公司因破產、調整業務方向轉讓或中止該項業務合同,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原合同的中止和新合同的簽訂。
第六章促進政策
第三十四條本市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且單位工程集熱器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的項目,建設單位可按照相關規定,向區縣住建委申報,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按照北京市有關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給予資金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相結合項目符合住建部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或區縣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員會申請中央財政的資金補助。
第三十五條本市定期發布《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產品目錄》,指導建設工程選購。本市由財政資金投資或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的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項目,應當采購《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其他建設項目鼓勵選用該目錄中的產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產品目錄》的申報、審核及管理辦法另行發布。
第三十六條對在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市節能減排獎勵范圍。將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的情況作為綠色建筑標識與各類優秀工程評選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的經濟技術指標和設計安裝要求納入本市地方標準,依法將重要指標和要求作為強制性條款。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北京市地方標準的要求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
第三十八條按規定應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的新建居住建筑小區,應當將生活熱水系統的熱源、輔助熱源、運行方式及預期節能效果納入節能評估報告,報市或區縣發改委審查。
第三十九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四十條市和區縣住建委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與施工單位招標、設備與材料進場驗收檢驗、安裝與驗收過程執行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同步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采購不合格或授意施工單位采購不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把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工程發包給資質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與驗收規范施工,使用不合格、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材料的;對監理單位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標準規范施工,將不合格、未經檢驗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材料按合格與檢驗合格簽字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和《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原建設部81號令)予以處罰,根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記分處理,并向社會公布。對擅自取消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設項目,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條工商部門、質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質量和生產、銷售單位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不合格的設備和違法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市和區縣住建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應對供應不合格設備的生產廠家和供應單位、未履行運行維護職責的節能服務公司或物業服務公司予以通報,計入建設領域不良信息系統。同時通報工商、質監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在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施工中,擅自改變或損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依法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相結合設計和建設的,對供應、采購和安裝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及輔助材料的,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對未按合同承諾履行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運行維護職責的,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對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技術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五條農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鼓勵農民住宅和村鎮公共建筑中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解決生活熱水和冬季采暖的部分用能需求。在新建和既有農村建筑上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進行系統設計和建筑結構安全復核,滿足建筑結構及其他有關專業提出的安全要求。提倡農村太陽能熱水系統項目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