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贈太陽能有問題,物業說只聯系不埋單
6月初,市民王女士剛搬進新房,就發現小區內配送的太陽能有些問題,“總是打不上水,由于太陽能是智能的,我們自己也沒法維修。”王女士于是找到了小區的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答應給聯系,但同時告訴她,太陽能本來就是買房時的贈品,如果維修過程中產生什么費用,他們并不負責埋單。
兩周后,太陽能的廠家上門維修了,因為只是管線沒有連接上,又在保修期內,所以沒有產生任何費用。但盡管如此,王女士還是有些擔憂,“太陽能確實是贈送的,但是一般情況下住戶也不會隨意更換,如果太陽能的質量不好,將來維修費用還要自己承擔,也挺麻煩的。”
買房送的太陽能到底該由誰來買單修?
11日上午,記者在威海市區調查采訪了8個不同位置的樓盤,這些樓盤都承諾贈送太陽能,只是檔次不一樣,但無一例外的是,這些獲贈的太陽能都不在購房合同之內。一位樓盤銷售人員說,贈送的太陽能之所以不添加到合同內,是因為他們認為,太陽能本身就是贈品,如果出了問題,只能是消費者和廠家協商解決。
隨后,記者從威海市建委規劃設計科了解到,新建小區售樓時之所以都贈太陽能,原來早有規定。在威海市建委提供的《威海市民用建筑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管理規定》中,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建的實施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醫院、賓館、酒店、學校、辦公樓、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應全面推廣應用太陽能集中供應熱水系統;對已建成或在建的實施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鼓勵增設太陽能熱水系統。
至于這贈品太陽能應不應該寫到合同里,建委的工作人員說,這并沒有明確的要求,不過該規定第18條標明,開發單位應在《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向消費者說明太陽能熱水系統的使用方法、維修及后期物業管理的有關要求,提供產品供應商出具的產品合格證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或者委托物業服務公司與產品供應商以及住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保證后期物業管理中各方責任明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律師與消協:雖是贈品,也可維權
威海市中立達律師事務所的尹律師介紹,開發商理應在合同中注明防盜門、太陽能等一系列的附屬設施,如果附屬品在保修期內出現問題,住戶應找物業和開發商來負責,而在保修期內的附屬品所需的維修費也不應由住戶支付。如果住戶在簽合同時,發現合同中未寫有贈送附屬品的明細,住戶有權要求補充填寫。
威海市消協工作人員說,買房贈送太陽能就像買電腦贈送手機,都是消費者首先必須購買商家的商品,在此情況下才能獲贈其他產品。商家所附的贈品是有條件的“買”才能“贈”,屬于商品買賣關系的一部分,在贈品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承擔質量保證的責任。
為了更好的維權,消協人員介紹,消費者在與開發商交房當日,應對所購樓房及開發商贈送的項目進行驗收。如合同中有約定太陽能的三包期就按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消費者可以向開發商咨詢,開發商一般與太陽能廠家雙方有協議,在協議約定的三包期內,太陽能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負責聯系太陽能廠家來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