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甘某為達到壟斷宜昌城區太陽能工程市場的目的,糾集多名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以暴力、威脅或干擾、滋事等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行賄、強迫交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持有彈藥、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動,在宜昌城區太陽能工程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主犯甘某指揮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搶占太陽能工程業務非法斂財169萬余元,通過某投資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斂財3580萬余元。
法院查明,甘某為達到壟斷宜昌城區太陽能工程市場的目的,糾集多名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以暴力、威脅或干擾、滋事等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行賄、強迫交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持有彈藥、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動,在宜昌城區太陽能工程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主犯甘某指揮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搶占太陽能工程業務非法斂財169萬余元,通過某投資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斂財358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