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中所指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居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意見要求,到“十二五”末,城鎮新建建筑強制性節能標準執行率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均達到100%,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建筑全部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標準。到“十二五”末,城鎮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達到60%以上。公共建筑單位面積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全市鎮以上規劃區新型墻材應用比例達到100%。“十二五”期間,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條件的全部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完成供熱計量改造并實行計量收費;每個采暖期城市供熱單位面積能耗降至20公斤標準煤以下。
自2014年起,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機關辦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全面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標準。自2015年起,市及縣(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標準。
百平米以下新建住宅均用太陽能
意見要求,自2014年起,100米以下新建住宅建筑和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全部按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要求設計。鼓勵既有建筑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充分利用工商業企業、工業園區的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屋頂,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推進被動式太陽能采暖和太陽能光伏發電在建筑中的應用,科學推廣地源熱泵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復合及深度應用。
2014年起,所有新建建筑原則上至少要應用1種可再生能源。
拆除大型公共建筑要征求社會意見
意見要求規范建筑報廢拆除管理。研究建立建筑報廢拆除審核制度,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并在正常使用壽命內的建筑,除基本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隨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要征求社會意見,并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收集、運輸和處理建筑廢棄物。加快推進施工過程中建筑廢棄物減量化和資源化,將房屋拆除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納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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