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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時間:2015-01-29 來源:青島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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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15日
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促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現就加快我市清潔能源供熱發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實施清潔能源供熱
1.除董家口經濟區、平度新河生態化工區外,青島市域內原則上不再新建傳統燃煤供熱項目。因條件限制確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勵多種清潔能源供熱方式聯合使用和能源梯級利用。加快發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潔能源供熱,積極推進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大型熱電聯產機組循環水和工業余熱利用等供熱,因地制宜發展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太陽能生物質能等供熱,試點高效、潔凈燃煤供熱技術應用。
二、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
3.特許經營供熱企業應在特許經營范圍內積極發展清潔能源供熱。鼓勵各類專業公司與特許經營供熱企業合作,參與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特許經營范圍內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可自建自用清潔能源設施供熱。
4.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在新規劃的供熱區域開展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探索適合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商業運作模式。
5.鼓勵非居民用戶退出燃煤集中供熱,采用清潔能源供熱的,享受相關補助政策
6.支持電力、燃氣等能源企業和節能服務企業發揮技術、管理和資金等方面的優勢,結合能源行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等工作,組建專業的清潔能源服務公司。
三、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7.對利用清潔能源供熱的新建項目,從其所繳納供熱配套費中安排資金,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建設投資補助。補助金額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最高不超過其所繳納的供熱配套費。
8.對新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按照1000元/千瓦的標準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的再給予1000元/千瓦的補貼。每個項目享受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9.對新建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按核定天然氣用量給予補貼。新建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項目補貼標準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確定。
以現行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4.45元/立方米(政府定價)為基準,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氣補貼2.72元,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每立方米用氣補貼1.32元。補貼標準隨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供熱價格變化等調整。
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氣量核定最高標準為9.5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個采暖供熱期的建筑面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用氣量核定最高標準為22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個年度供熱的建筑面積)。
10.積極爭取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項目和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上網電價支持政策
11.鼓勵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他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
12.按照現有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運行補貼標準,對新建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生物質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給予補貼。污水源熱泵供熱項目原則上免費使用尾水、原生污水取熱(冷)。
13.支持采用清潔能源供熱的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國家、省、市清潔能源、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
14.對通過合同能源管理實施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有關規定執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15.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清潔能源供熱項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提高企業授信額度,實行優惠貸款利率政策
四、加快推進建筑節能建設
16.積極推動建筑節能改造和供熱計量改革,探索市場化運作。采用清潔能源供熱的區域優先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具備供熱計量條件的居住建筑全面推進按熱量計量收費。
17.大力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學校、醫院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一定規模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積極引導商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
五、支持清潔能源發電并網,增強氣源保障能力
18.支持符合條件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發電并網,積極為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電網企業全額收購上網電量,電價和補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
19.加快推進輸氣管道和儲氣設施建設,增強綜合保障能力。加強需求側管理,制訂有序用氣方案和應急預案。
六、規范建設程序,加強政府監管
20.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供熱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規劃建設審批工作中,將使用清潔能源供熱作為基本要求。對具備條件的新進入市場的土地,在土地招拍掛、新建小區規劃審批和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清潔能源供熱要求。
21.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實行劃撥供地。對利用公共或其他主體的地下空間建設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依法給予辦理規劃許可、土地確權等手續。
22.供熱企業開展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建設,其設計方案應當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項目涉及規劃、用地、環評、節能、立項、施工等手續辦理的,實行綠色通道。
23.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監管。建立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后評估制度,確保資源的科學利用和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穩定運行。
七、帶動相關行業發展,加強宣傳推廣
24.推動清潔能源供熱領域設備和材料生產、技術咨詢、工程設計、合同能源管理等相關行業的發展。鼓勵開展清潔能源供熱關鍵技術研究創新,加大技術成果轉化支持力度。加強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從業人員水平。
25.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普及清潔能源常識,倡導節能消費理念,提高公眾對清潔能源供熱的認知度,營造推進清潔能源供熱的良好氛圍。
八、附則
26.本政策所涉及補助和補貼,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各區市可結合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
27.本政策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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