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15日
一、全面實施清潔能源供熱
1.除董家口經濟區、平度新河生態化工區外,青島市域內原則上不再新建傳統燃煤供熱項目。因條件限制確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勵多種清潔能源供熱方式聯合使用和能源梯級利用。加快發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潔能源供熱,積極推進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大型熱電聯產機組循環水和工業余熱利用等供熱,因地制宜發展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太陽能、生物質能等供熱,試點高效、潔凈燃煤供熱技術應用。
二、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
3.特許經營供熱企業應在特許經營范圍內積極發展清潔能源供熱。鼓勵各類專業公司與特許經營供熱企業合作,參與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特許經營范圍內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可自建自用清潔能源設施供熱。
6.支持電力、燃氣等能源企業和節能服務企業發揮技術、管理和資金等方面的優勢,結合能源行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等工作,組建專業的清潔能源服務公司。
三、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8.對新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按照1000元/千瓦的標準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的再給予1000元/千瓦的補貼。每個項目享受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9.對新建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按核定天然氣用量給予補貼。新建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項目補貼標準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確定。
以現行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4.45元/立方米(政府定價)為基準,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氣補貼2.72元,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每立方米用氣補貼1.32元。補貼標準隨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供熱價格變化等調整。
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氣量核定最高標準為9.5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個采暖供熱期的建筑面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用氣量核定最高標準為22立方米/平方米(按照一個年度供熱的建筑面積)。
10.積極爭取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項目和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上網電價支持政策。
11.鼓勵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他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加快推進建筑節能建設
17.大力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學校、醫院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一定規模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積極引導商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
五、支持清潔能源發電并網,增強氣源保障能力
19.加快推進輸氣管道和儲氣設施建設,增強綜合保障能力。加強需求側管理,制訂有序用氣方案和應急預案。
六、規范建設程序,加強政府監管
20.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供熱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規劃建設審批工作中,將使用清潔能源供熱作為基本要求。對具備條件的新進入市場的土地,在土地招拍掛、新建小區規劃審批和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清潔能源供熱要求。
七、帶動相關行業發展,加強宣傳推廣
八、附則
26.本政策所涉及補助和補貼,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各區市可結合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
27.本政策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