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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可再生能源法》修訂之路及啟示
時間:2016-09-27 來源:im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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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對2014年版《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訂草案,新版《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稱EEG2017)將于2017年1月1日實施。這是自2000年該法首次頒布以來的第五次大規模修訂。由于此次修訂在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方面作出較大調整,因此也被稱為《可再生能源法》3.0版。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因此關注其可再生能源政策變化,對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提供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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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發展最新情況

 

截至2015年底,德國發電總裝機1.9億千瓦,其中風電4461萬千瓦,太陽能發電3933萬千瓦,占德國總裝機的43%;2015年,德國總發電量6518億千瓦時,其中風電880億千瓦時,太陽能發電384億千瓦時,約占總發電量的20%(見表1)。部分時段風電和光伏發電發電量比例已經高于50%,甚至達80%。

 

歷程及修訂背景

 

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演變與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密切相關。縱觀德國可再生能源十余年來的發展歷程,以德國《可再生能源法》修訂為標志,德國可再生能源政策大致可分為以下六個發展階段:

 

階段一:EEG2000(1991~2003年),確定以固定上網電價為主的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德國國內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啟動。

階段二:EEG2004(2003~2008年),完善上網電價政策,可再生能源發電快速發展。

階段三:EEG2009(2009~2012年),建立基于新增容量的固定上網電價調減機制、鼓勵自發自用,首次提出市場化方面的條款。

階段四:EEG2012(2012~2014年),完善基于新增容量的固定上網電價調減機制和自發自用激勵機制,鼓勵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

階段五:EEG2014(2014~2016年),嚴格控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首次提出針對光伏電站的招標制度試點,分階段、有重點推動光伏發電市場化。

階段六:EEG2017,全面引入可再生能源發電招標制度,正式結束基于固定上網電價的政府定價機制,全面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化。

 

1991年,德國政府頒布了《電力入網法》(StromEsG),是德國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開端。由于激勵力度較小、效果有限,而后被德國《可再生能源法》取代。2000年,德國首部《可再生能源法》出臺,成功啟動了德國國內光伏市場,為德國近年來光伏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2003年、2008年、2011、2014年德國分別對《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修訂。2008年,德國光伏發展過快、補貼成本過高等問題開始顯現,德國開始通過光伏補貼動態下調等政策調整控制光伏發展速度。2011年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則進一步凸顯出推動光伏發電市場化、進一步調減補貼、關注光伏的電網消納等政策調整方向,預示德國光伏發展進入第三個階段。

 

2014年版《可再生能源法》,首次提出針對光伏電站的招標制度試點,分階段推動光伏融入電力市場、調減并最終退出補貼。同時,通過調整對用電密集型企業、自發自用電量等的電費附加分攤減免政策,嚴格控制可再生能源電費附加。2016年,德國對《可再生能源法》再次修訂,體現了德國對歐盟關于各國可再生年能源支持政策要求的響應,也體現了德國政府實現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降低可再生能源發展成本的決心。

 

歐盟2014年對成員國可再生能源政策提出新要求,按照歐盟裁決,德國EEG2014有效期僅到2016年底,2017年需要出臺新版法案。2014年4月9日,歐盟委員會發布《2014環境保護與能源國家資助指南》(以下簡稱“2014年國家資助指南”),對成員國可再生能源政策提出調整要求,其核心要點是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補貼,激勵可再生能源提高自身競爭力。一是以市場溢價逐步取代固定電價補貼。

 

從2016年1月1日起,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必須進入電力市場,且承擔類似于常規電源的電力系統平衡義務。可再生能源補貼將采用市場溢價機制,即在電力市場價格的基礎上,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一部分補貼。采用溢價機制將減少可再生能源補貼。二是引入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競爭性招標制度。根據新指南,除部分小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外,2015年開始對部分新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施行競標,到2017年將對所有新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施行競標。德國EEG2014總體符合歐盟委員會新要求,但是部分條款需要調整,如招標機制僅針對部分地面光伏發電試點項目。根據歐盟委員會裁決,EEG2014有效期僅到2016年底,之后需要出臺新的可再生能源法案。這是德國EEG2017出臺的大背景。

 

德國政府擬通過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更好的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同時降低電力成本。德國政府提出,2025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需占總用電量40%~45%;2035目標進一步提高到55%~60%。德國將維持2022年全面廢核的目標,以及2020年碳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40%的減排承諾。考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補貼政策造成電力用戶終端用電電價大幅攀升等現實問題,在實現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同時,控制電力成本、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是德國可再生能源政策調整的重要原則。

新可再生能源法對我國新能源發展政策啟示

 

“十二五”以來,在國家政策措施的大力支持下,我國新能源能源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截至2015年底,我國新能源發電并網容量約18744萬千瓦,其中,風電并網容量12830萬千瓦,太陽能發電并網容量4849萬千瓦,并網新能源裝機容量約占我國全部發電裝機容量的12.4%。同時,隨著發展規模的增加,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面臨的困難和矛盾也日益突出。一是財政補貼資金缺口較大。截至2016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累計已達550億元。二是棄風棄光形勢嚴峻。2016年上半年,我國累計棄風電量252.17億千瓦時,接近去年全年水平(269.45億千瓦時)。累計棄光電量33.05億千瓦時,較去年同期(17.32億千瓦時)接近翻番。優化新能源開發利用方式,完善新能源發展政策機制已經成為促進我國新能源健康持續發展的重中之重。結合德國相關經驗,對我國新能源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相關電價和補貼政策。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電價補助資金政策的聯動機制,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收支平衡,加快解決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歷史欠賬問題;結合我國新一輪電力市場改革,適時修訂可再生能源固定上網電價機制,探索引入針對集中式風電、光伏電站的固定補貼機制,探索招標制度與固定補貼機制的結合,促進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政策與市場建設相結合,降低新能源發展成本,促進新能源可持續發展。

 

二是優化新能源開發布局,促進各類電源協調發展。嚴格落實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優化新能源開發布局;嚴格控制新增火電(尤其是供熱)、核電裝機容量,合理控制自備電廠發展規模;加快建設抽水蓄能和燃氣調峰電站。

 

三是市場與計劃手段相結合,多措并舉促進新能源消納。在市場建設方案中充分考慮促進新能源消納需要的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等機制設計,促進新能源跨省區交易,在更大范圍內實現風光互補、水火互濟。同時,考慮到我國用電負荷增長趨緩,各類電源利益矛盾、省間壁壘等問題日益突出,市場化機制短期效果有限,應同時加強計劃的指導作用,共同促進新能源充分消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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