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哈市出臺了《哈爾濱市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農村新建校舍、醫院等公用設施,應當推廣使用太陽能供水供熱采暖。
《辦法》規定,農村可再生能源,是指農村生產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質能(沼氣、秸稈氣化、固化等)、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非化石能源。哈市積極鼓勵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參與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和服務,對在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實行產業化、集約化、規模化經營。農村新建或者改建校舍、醫院、敬老院等公用設施的,應當推廣使用太陽能供水供熱采暖、光伏發電和其他太陽能節能技術,太陽能開發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廢水、廢氣、環境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貯存、處置廢料、廢碴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環境保護指標。
此外,《辦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已經建成的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用途,違法者由區、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