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17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實施意見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要求,推動建筑業轉型升級,促進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現就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歷次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省第十三次黨代會和省委十三屆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會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五四戰略”,奮力推進“一優兩高”,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逐步完善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總體水平,促進全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到2022年,全省建筑工程質量保障體系趨于完善,工程總承包、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工程全過程咨詢服務等工程建設組織模式不斷創新發展,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綠色建材等綠色建造模式推廣成效明顯,建筑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明顯增強,建筑工程品質明顯提升,建筑業支柱產業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
三、主要任務
(一)落實各方主體質量責任。
1.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前,各方參建主體均須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法人授權書,建立工程質量信息檔案,實現質量責任可追溯。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實施質量責任標識制度,現場公示各方參建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息,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實施舉牌驗收,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工程項目在竣工驗收時須設立永久性工程質量標牌,在交付使用前須設立質量保修責任單位信息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列在首位的為牽頭單位,其他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要督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認真履行合同,兌現合同承諾,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建設單位應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不得隨意壓縮合同確定的合理工期。建立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設單位應主動公開工程竣工驗收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落實施工單位質量主體責任。施工單位應完善現場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崗位責任制度,設置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質量負責人,嚴格落實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及到崗履職制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制度,推行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加強施工記錄和驗收資料管理,實現質量責任可追溯。施工單位對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4.強化工程設計源頭把控。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管理,切實把好重點工程的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審查關,為工程建設做好服務。深化施工圖審查制度改革,提升審查效率和水平,加強對結構計算書的復核,提高設計結構整體安全和消防安全水平。嚴格執行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加強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落實市政公用設施抗震設防論證制度,引導鼓勵學校、醫院采用減隔震技術應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5.健全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制。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正確使用和維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禁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務單位要定期對房屋安全及其配套設施進行檢查,有效履行房屋及配套設施維修保養義務,切實保證房屋使用安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6.履行政府工程質量監管責任。強化政府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抽測,探索建立工程監理企業參與監管模式。完善日常檢查和抽查抽測相結合的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全面推行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重點監管為補充、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大力推廣“互聯網+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查處質量違法行為,堅決守住質量安全底線。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確保各專業監管人員配備齊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應急廳負責)
7.探索建立工程質量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建筑工程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公示制度,企業須公開建筑工程項目質量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完善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和糾紛協調處理機制,明確工程質量投訴處理主體、受理范圍、處理流程和辦結時限等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處理原則,依法、公正、及時、就地解決工程質量投訴問題,維護投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定期向社會通報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情況,支持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合理表達質量訴求。督導相關行業協會完善行業約束與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自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二)完善工程建設管理體系。
8.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完善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管理制度,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責任。政府投資和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項目,在滿足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功能要求等前期條件下,應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完善專業分包制度,大力發展專業承包企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負責)
9.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積極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專業化服務,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創新工程監理制度,嚴格落實工程咨詢(投資)、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領域職業資格人員的質量責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進建筑師負責制,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試點工作,依據雙方合同約定,賦予建筑師代表建設單位簽發指令和認可工程的權利,明確建筑師應承擔的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負責)
10.深化招投標制度改革。完善招標人決策機制,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由招標人按照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技術咨詢建議和報價情況,擇優確定中標人。簡化招標投標程序,推行電子招投標,完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推行遠程異地開標評標。強化招標主體責任追溯,擴大信用信息在招標投標環節的規范應用。加強招投標市場監督檢查,加大對招投環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力度,強化標后合同履行監管。(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務服務監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11.實行工程擔保與保險。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中推行以工程投標保證保險、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工人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等在內的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制度。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并在招標文件及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對采用最低價中標的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組織開展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加快發展工程質量保險。(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青海銀保監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
12.提升建筑設計水平。貫徹落實“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加強工程設計建造管理,建立健全城市設計管理制度。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公平原則,開展全省高原美麗城鎮優秀設計評選活動。建立建筑“前策劃、后評估”制度,完善建筑設計方案審查論證機制,提高建筑設計方案決策水平。加強住區設計管理,推行住宅全裝修和綠色住區建設,科學設計單體住宅戶型,增強安全性、實用性、宜居性、適老性,提升住區環境質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廳負責)
13.推行綠色建造方式。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提高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鼓勵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制定綠色建材認證推廣應用方案,推進綠色建材評價認證,增加綠色建材產品供給。推進綠色施工,加強施工現場揚塵管理,控制建筑過程揚塵、噪聲、降低建筑物建造過程對環境的不良影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14.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加快建立和完善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體系、質量監督體系和監測評價體系,重點發展以鋼結構和預制混凝土結構為主的裝配式建筑,政府投資的建筑項目優先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高原美麗城鎮示范省和國家公園示范省建設等,重點在農牧區、國家公園等地區,引導政府投資的新建建筑優先采用鋼結構建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各市州政府負責)
15.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動開展老城區、老工業區保護更新,研究制定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相關配套政策。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隨意拆除符合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公共建筑。加強文物建筑、歷史文化名城、村鎮、街區和傳統村落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推進既有建筑按照綠色、節能、宜居要求進行改造,加快推進城鎮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切實改善居住條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廳、省文物局負責)
(三)健全品質提升支撐體系。
16.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結合推進“一優兩高”“高原美麗城鎮示范省”,發揮工程建設標準對提升建筑品質和質量安全水平的引領與約束作用,做好標準體系頂層設計,高質量制定建筑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行業協會、學會、產業聯盟等共同制定符合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建筑工程企業標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17.加強建材質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產品響應處理、信息共享和部門協調處理機制,落實建材產品生產企業、供應單位和使用單位終身責任,規范建材市場秩序。建立從生產到使用全過程的建材產品質量追溯機制,并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行預拌混凝土數字化質量管理,強化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環節的質量管理。鼓勵企業建立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和施工安裝全過程質量控制體系,對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實行駐廠監造制度。(省市場監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18.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加大建筑業技術創新及研發投入,推進產學研用一體化,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圍繞高原地區特色,開展建筑領域科技創新研究、先進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數據、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在設計、施工、運營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推廣工程建設數字化成果交付與應用,提升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四)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19.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嚴格落實青海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相關要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查失信和違規企業,督促企業和個人自覺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與管理,實現與“信用中國(青海)平臺”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創新現場監管方式,建立完善參建主體對工地現場的信息監控和管理部門的移動監督信息系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
20.嚴格監管執法。加大建筑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力度,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落實,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嚴重質量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的,依法嚴肅查處曝光,給予相應處罰,并通過國家及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對存在證書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執業人員,依法給予暫扣、吊銷資格證書直至終身禁止執業的處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1.加強從業人員管理。落實企業培訓主體責任,依托職業院校、行業協會和專業培訓機構等,采取校企合作、訂單培養等方式,加大從業人員培養力度。鼓勵建立職業培訓實訓基地,完善技能鑒定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建筑企業申請職業培訓許可,參與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完善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訓教育、職業技能、從業情況等信息。(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工作,將建筑工程品質提升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和部門的重要議事議程,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落實重點任務,完善相關政策,確保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鼓勵各地強化示范引領,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試點,及時總結,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積極宣傳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2020年5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