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規范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申請、辦理程序,根據《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24號)、《關于印發<青島市城市管理局貫徹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城管〔2015〕95號)、《關于在全市學校、幼兒園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15〕2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城管部門負責清潔能源供熱管理工作。
區發改、規劃、城建、工信、國土、財政、環保、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清潔能源供熱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清潔能源供熱,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氣源、太陽能、生物質能、天然氣等能源為特定區域實行集中供熱。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清潔能源專業公司依法從事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不受原劃定的特許經營范圍限制。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對新進入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程序的項目,應征詢區城管部門的意見,明確該地塊是否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對具備清潔能源供熱條件的地塊,區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中應當明確清潔能源供熱要求,預留清潔能源供熱設施用地,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一并納入出讓或劃撥文件。供熱方式一經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條 對利用公用或其他主體的地下空間獨立建設,為周邊區域多個項目供熱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區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確權等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實行劃撥供地。
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比選論證清潔能源供熱的可能性,并優先考慮使用清潔能源供熱方案。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要優先使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七條 區內新建、擴建、遷建的中小學、幼兒園須同步建設清潔能源供應配套設施;已建成學校尚未建設供熱、制冷設施的,須按清潔能源供應方式進行建設;已建成學校已經完成燃煤鍋爐等配套設施建設的,應根據設備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體情況,適時變更為清潔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單位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供熱單位配套建設至用熱單位樓前閥門井處,包括熱計量總表、供熱二級管網采購安裝,不包括熱源土建部分。
第八條 利用清潔能源實行供熱的開發建設項目,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須落實各項建設條件,編制清潔能源供熱設計方案。項目涉及規劃、用地、環評、節能、立項、施工等手續的,實行綠色通道。
第九條 清潔能源供熱配套費由區城管部門負責核定。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如下資料:
(二)與清潔能源企業簽訂的供熱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將供熱配套費繳納至區城管部門、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共同設立的銀行監管賬戶。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負責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與清潔能源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協議,雙方對供熱設施建設內容、工期、質量等方面進行約定,項目建設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供熱設施建設全過程監督。
第十二條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十三條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向區城管部門申請從銀行監管賬戶中撥付供熱配套費,最高不超過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所繳納的供熱配套費。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發建設項目經批準的平面圖、管網綜合圖;
(三)清潔能源供熱項目規劃、土地、環評、立項等相關批準文件;
(四)使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應提供與供氣企業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
第十四條 區城管部門審定后,從銀行監管賬戶中先行撥付50%供熱配套費,工程竣工驗收后撥付30%,工程竣工驗收并正式供熱且穩定達標兩個供熱季后撥付剩余20%供熱配套費。
第十五條 項目完工后,項目建設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設施進行驗收,區城管部門對驗收結果予以備案。
項目竣工后,由區城管部門從區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中抽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列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六條 經批準建設的分布式能源項目,工信部門協調電網企業按規定接受電力并網,與項目單位簽訂電力并網協議,并積極提供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