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我們小區的物業非要拆除我家的太陽能,還要收150塊錢的拆除費。”10月23日,家住武城縣某小區的王女士撥打本報挑刺熱線反映,自己接到小區物業工作人員通知,要求拆除房頂太陽能,王女士對此不滿。
王女士介紹,今年初她在該小區搬走,前幾天她回家拿東西的時候發現門上貼著一張物業的通知,內容顯示要求王女士拆除自家太陽能,并及時聯系物業。
王女士隨后來到物業辦公室詢問緣由,物業工作人員表示,排查中發現王女士家中的太陽能存在安全隱患,希望王女士可以自行拆除。如果十五日內不拆除的話,物業會協助其拆除,但王女士需交150元拆除費。“我家太陽能確實有點年頭了,今年家里沒人就一直沒有用,萬一以后我搬回來還能接著用呢?”王女士不滿物業的做法,她不同意物業說自家太陽能有安全隱患的說法,堅持不拆除。“前段時間聽說有的小區樓頂太陽能掉下來砸到車,鬧得物業和業主之間很不愉快,所以我們集中對小區樓頂的太陽能進行檢查。”物業工作人員表示,檢查中發現很多太陽能的支架和水桶都嚴重銹蝕,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太陽能,物業反復核查聯系太陽能的主人,希望可以整修或者拆除。
王女士家樓頂有兩臺危險太陽能,其中一臺太陽能就是王女士家的。“希望王女士能配合我們,而且現在王女士家里沒人住,太陽能處于被遺棄狀態。所說的十五日期限,也只是希望能督促業主,并非強制。”工作人員說。
至于150元的拆除費用,工作人員表示業主可自愿交納。“我們沒有強制要求業主拆除危險太陽能,更不會占用這些拆除費。是有業主說不知道去哪里找人拆,物業才聯系了一個施工隊。”工作人員表示,物業只是作為中間人,在其中不收分文。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德州晚報公益律師團成員張長青律師。張律師表示,在確定太陽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物業可對其所有人進行告知,要求其進行拆除或整修。屢次告知并不執行的話,物業可協助太陽能所有人進行拆除,產生的費用由太陽能所有人承擔。此事件建議雙方協商解決。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懸掛物等發生脫落、墜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管理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建議居民及時檢修自己的太陽能設施,以免因維護不慎導致傷人事件。”張律師說。
王女士介紹,今年初她在該小區搬走,前幾天她回家拿東西的時候發現門上貼著一張物業的通知,內容顯示要求王女士拆除自家太陽能,并及時聯系物業。
王女士隨后來到物業辦公室詢問緣由,物業工作人員表示,排查中發現王女士家中的太陽能存在安全隱患,希望王女士可以自行拆除。如果十五日內不拆除的話,物業會協助其拆除,但王女士需交150元拆除費。“我家太陽能確實有點年頭了,今年家里沒人就一直沒有用,萬一以后我搬回來還能接著用呢?”王女士不滿物業的做法,她不同意物業說自家太陽能有安全隱患的說法,堅持不拆除。“前段時間聽說有的小區樓頂太陽能掉下來砸到車,鬧得物業和業主之間很不愉快,所以我們集中對小區樓頂的太陽能進行檢查。”物業工作人員表示,檢查中發現很多太陽能的支架和水桶都嚴重銹蝕,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太陽能,物業反復核查聯系太陽能的主人,希望可以整修或者拆除。
王女士家樓頂有兩臺危險太陽能,其中一臺太陽能就是王女士家的。“希望王女士能配合我們,而且現在王女士家里沒人住,太陽能處于被遺棄狀態。所說的十五日期限,也只是希望能督促業主,并非強制。”工作人員說。
至于150元的拆除費用,工作人員表示業主可自愿交納。“我們沒有強制要求業主拆除危險太陽能,更不會占用這些拆除費。是有業主說不知道去哪里找人拆,物業才聯系了一個施工隊。”工作人員表示,物業只是作為中間人,在其中不收分文。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德州晚報公益律師團成員張長青律師。張律師表示,在確定太陽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物業可對其所有人進行告知,要求其進行拆除或整修。屢次告知并不執行的話,物業可協助太陽能所有人進行拆除,產生的費用由太陽能所有人承擔。此事件建議雙方協商解決。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懸掛物等發生脫落、墜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管理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建議居民及時檢修自己的太陽能設施,以免因維護不慎導致傷人事件。”張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