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嚴某夫婦是無錫市濱湖區某新村201室的產權人,之前響應政府發出的關于低碳環保的號召,為家中安置了一臺太陽能熱水器。熱水器安裝在了其居住樓房的樓頂上,安裝已近八年與樓頂住戶一直相安無事。而湊巧2010年上半年區政府和榮巷街道對梁清路進行平改鋪,因為工程的原因薛嚴夫婦在樓頂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被暫時拆下。工程改建完畢之后,施工隊在屋頂為薛嚴夫婦家的熱水器另尋了一處安裝位置,而就因為這個位置選在了孫某、宋某夫婦的大房間和陽臺上方的樓頂上,引起了孫某夫婦的不滿。孫、宋夫婦是該新村601室的產權人,他們認為熱水器安裝在這個位置今后會發生漏水等安全隱患,對其心理造成影響。
兩對夫婦在協商未果之后,孫宋夫婦將薛嚴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熱水器,并修補拆除熱水器后留下的痕跡。法院兩次對其調解均告無效,被告認為原告無理取鬧,之前8年間熱水器從未發生過漏水等事故,其他大部分鄰居也都同意安裝。而原告認為將熱水器裝在其大房間和陽臺上方的樓頂上,會引起安全隱患。
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薛某、嚴某在孫某、宋某家大房間和陽臺之間上方的樓頂上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1臺,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雙方在庭審中也一致確認目前該熱水器對孫某、宋某的房屋沒有造成損害,且孫某、宋某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薛某夫婦對其造成妨礙或損失,因此法院不支持孫宋夫婦要求薛嚴夫婦拆除其熱水器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