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晚報訊 前天,市民陳先生給鹽城晚報幫辦欄目來電稱,他為了孩子上學,在市區迎賓北路附近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我們準備安裝一臺太陽能熱水器。可是在施工過程中,頂層的鄰居突然找上門堅決不允許我們安裝。”陳先生說,頂樓鄰居的態度十分強硬,并稱:樓頂的防水層厚度很薄,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會破壞防水層并導致頂樓漏水。如果誰敢在樓頂上安裝太陽能,就會把太陽能扔到樓下去。“我已經向頂樓鄰居作了保證,肯定不會破壞防水層,但頂樓鄰居還是不同意。樓頂是公共空間,請問作為業主,我為什么不能使用?”
鹽城晚報記者為此采訪了江蘇哲睿律師事務所的王鳳陽律師。王律師表示,《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樓頂是屬于居民樓內的所有住戶共有的,對于共有部分的物權使用,所有人和使用人都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如果小區建筑物不具備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必要條件,或是熱水器的安裝不恰當,可能會影響到建筑物內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所以,如果陳先生能和其他擁有樓頂共有權的業主事先進行協商,在合理的使用范圍內安裝設施,并達成約定,那么經過多數業主的同意,他是可以使用樓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