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主管部門通過PPP模式投資建設供熱項目的數量逐漸上升。雖然之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城鎮供熱、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但實踐中需要注意此類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新問題。
一、供熱特許經營權授予前的審慎核查
特許經營協議的基本信息主要由簽約主體、定義與項目概況三部分構成,首先簽訂主體的合法合規性需提前核實,山西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可以采取招標、有償轉讓、委托的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因此,在簽約主體方面,投資人應著重審查該主管部門是否具備人民政府的授權,以及授權的時間、范圍,確保簽訂主體的合法性、合規性;其次是定義,由于供熱系統專業性較強,因此在定義條款中,應由公司專業人員核實該定義是否符合實際,如加壓站、換熱站是否屬于熱力管網,戶內共用管道熱力設施與用戶自用管道熱力設施分別是指哪些,二者的分界點具體在哪一部分?雖然定義條款并非合同主要條款,但其在合同中的作用也是無可替代的。
二、供熱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應符合法律規定
城鎮供熱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要涉及三方面,分別是授權主體、授予范圍、授予期限,該約定除了需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外,供熱企業還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及企業經濟效益綜合考慮進行約定。
1.授予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因此,在具體的合同審查中,如一方主體為政府授權部門,則應將該授權書作為合同附件,確保該部門是享有授予特許經營權的權利主體。
2.授予范圍應結合熱電聯產特點及當地供熱情況進行細化
供熱特許經營協議中,特許經營的范圍至關重要,在供熱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條款中應對供熱業務包含的內容予以細化,目前的供熱方式主要有電廠余熱利用、自用鍋爐取暖、天然氣取暖、廠礦自供等多種情況,因此,主管部門在授予投資主體特定區域內特許經營權的同時,就需考慮在該區域內存在的其他方式的供熱應如何處理?
如果主管部門無法保證在特定區域內取消這些功能方式,投資主體取得的供熱業務特許經營權將受到極大的不合法限制,因此特許經營權授予的具體范圍是投資人應著重考慮的方面,同時細化授予范圍也會降低因合同約定不明所產生的風險。
此外,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地區存在開發商或其他主體違規在供熱管網上私接管道的情況,這種行為不僅造成供熱管網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也導致熱量大幅損失,同時這部分供熱費用無法實現有效收回。因此,針對該種情況,需要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之前進行摸底了解,當然在具體的執行中,還需行業主管部門的配合,由其對該類型違規取熱的小區或主體的違規行為予以取締。
另外,除了需考慮供熱業務的授予范圍外,還應考慮協議約定地域范圍內存在的由第三方運營或自供的供熱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拆除或統一接入到投資方經營的供熱管網內,同時,對于第三方在投資方供熱管道上未經允許修建的管網,投資方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有權要求主管部門制止其違法行為。
3.授予期限不得超過30年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山西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均規定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期限不得超過30年,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30年,因此,雖然法律規定不得超過30年,但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況,供熱信息網了解到此外,在山西省的特許經營項目中對于期限限制也有其特殊規定,如僅僅將經營權單獨賦予特許經營者,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而我們本次所探討的是最常見的特許經營模式BOT,即建設、運營、移交,因此,其最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年,但在實際情況中,也可能出現合同已簽訂但土地未提供、規劃變更或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期限延誤等影響投資人收益的情況,此時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關于期限延長的事項。如政府違約、不可抗力等。
三、供熱設施權屬及建設用地審批需合同雙方提前確認
1.供熱設施權屬問題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當載明設施、設備的權屬、維修等。因此需要投資方對特許經營范圍內的供熱管道進行清產核資,并一一確認權屬關系,對于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關聯方投資形成的供熱資產,在特許經營期內的所有權應轉移至投資方,對于非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關聯方投資形成的供熱資產,依照《物權法》相關法律確定權屬。
2.供熱企業應提前核實建設用地是否已審批
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由行業主管部門一方負責,但在實際情況中,也會出現特許經營協議已簽訂,但建設用地遲遲未批的情況,投資方投入建設的時間也相應延長,因此,在建設用地條款中應增加主管部門未能向投資方提供供熱設施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投資方有權暫停供熱設施的建設,供熱信息網了解到同時主管部門應承擔投資方延期建設期間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以此減輕投資方的損失,防范風險。
四、供熱價格作為協議主要條款之一,其確定方式、收費主體應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予以協商確定
1.合同雙方均有權參與供熱價格的確定過程
供熱價格應由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量后予以確定,示范文本中也約定了在具體的指定過程中主管部門會參與,從公平角度考慮,投資方作為合同主體的另一方,也有權參與。
2.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確定供熱收費主體
投資收益是投資方在供熱項目中考慮的主要問題之一,但在具體收費當中,由哪一方作為收費主體是需要綜合考慮,如由主管部門指定部門收費再轉付給投資方,存在由于某些原因主管部門截留供熱費用的可能。如由投資方自行收費則需要考慮是否有能力完成收費工作,投資方應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收費主體。
本文主要在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環節中,針對特許經營權授予前后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防范措施,當然,除以上探討的問題外,對于出現的新規劃,以及投資方因融資需抵押特許經營權等問題,也是投資方需注意的方面,因此,在合同簽訂前投資方應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事前做好風險防范。
作者:王曉婕,中呂律師事務所律師,致力于天然氣(煤層氣)、發電行業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領域的研究與實務,為多家能源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原載:中呂能源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