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陽能供熱采暖系統應納入建筑工程建設的規定程序,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統一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2、太陽能供熱采暖系統應做到全年綜合利用,采暖期為建筑物供熱采暖,非采暖期向本建筑物或相鄰建筑物提供生活熱水或其他用熱。
3、設置太陽能供熱采暖系統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供暖建筑物,其建筑熱工與節能設計應符合或高于所在氣候區國家、行業和地方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實施細則的要求。
4、太陽能供熱采暖系統應根據不同地區和使用條件采取防凍、防結露、防過熱、防雷、防雹、抗風、抗震和保證電氣安全等技術措施。
5、太陽能供熱采暖系統應設置其它能源輔助加熱/換熱設備。輔助熱源應根據當地條件,選擇城市熱網、電、燃氣、燃油、工業余熱或生物質燃料等。加熱/換熱設備選擇各類鍋爐、換熱器和熱泵等,做到因地制宜、經濟適用。
6、太陽能供熱采暖系統中所采用的設備和產品,正常使用壽命不應少于15年。目前我國較好企業生產的產品,已經有使用15年仍正常工作的實例,因此,規定產品的正常使用壽命不應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