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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區分布式光伏補貼政策匯總
時間:2018-02-08 來源:im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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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區分布式光伏補貼政策的詳細情況。(友情提示:因所列補貼政策信息更為詳細,內容顯得有點長,請耐心閱讀。)

【國家分布式補貼政策

全額上網的分布式標桿上網電價按三類資源區分別執行0.55、0.65和0.75元/千瓦時(含稅,下同)的標準;余量上網和全部自用分布式電價補貼標準為0.37元/千瓦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準,期限原則上為20年。

【地方各省市分布式政策

浙江省

省補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在國家規定的光伏標桿上網電價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標準基礎上,浙江省再補貼0.10元/千瓦時,由各級電網企業在結算電費或轉付補貼資金時一并支付,補貼期限為20年。

杭州市

在杭注冊的光伏企業在我市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含“全額上網”模式),并在2016-2018年期間建成并網的,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在國家、省有關補貼的基礎上,自并網之月起由市財政每年按其發電量給予項目投資企業0.1元/千瓦時的補貼,連續補貼5年(滿60個月)。

杭州市蕭山區

對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裝機容量30K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月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項目投資企業0.2元/千瓦時,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連續資助滿60個月)。

杭州市余杭區

一、在余杭注冊的光伏企業在我區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含“全額上網”模式),并在2017-2018年期間建成并網的,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在國家、省、市有關補貼的基礎上,自并網之月起由區財政每年按其發電量給予項目投資企業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對居民住宅單獨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補貼。

溫州市

一、在溫州市注冊的光伏企業,在市區(不含洞頭區)范圍內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并網的,根據項目建設并網驗收后的發電量給予每度0.1元補貼,一補五年(連續補貼五年)。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自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起,給予每度0.3元補貼,一補五年(連續補貼五年)。

三、屋頂所有者自項目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其發電量給予每度0.05元補貼,一補五年(連續補貼五年)。企業(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補。

溫州市鹿城區

居民家庭自建屋頂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新建項目由區級財政按投運后發電容量倒推得出的裝機容量計算值給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初裝費獎勵,并按政策享受國家、省、市有關補貼。

溫州市瑞安市

一、在瑞安市注冊且在瑞安市范圍內新建,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單位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自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起,給予每度0.3元補貼,一補5年(連續補貼5年)。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網的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自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起,給予每度0.3元補貼,一補5年(連續補貼5年)。

三、屋頂所有者自項目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其發電量給予每度0.05元補貼,一補5年(連續補貼5年)。公建項目不補,企業(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補。

溫州市永嘉縣

永嘉縣內注冊的企業(工商企業)以及居民,在縣域范圍內以企業(居民)自建、合同能源管理、租賃屋頂建設等建設模式新建的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并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企業和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包括企業屋頂光伏項目裝機容量未達50千瓦項目),自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起,給予每千瓦時0.3元補貼,一補五年(連續補貼五年);居民家庭屋頂光伏按裝機容量給予每瓦1元的一次性獎勵,每戶最高不超過8000元。

溫州市文成縣

2018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享受國家每度電0.42元、省每度電0.1元補貼的基礎上,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其發電量由縣財政每度電補貼0.2元,連續補貼5年;居民個人投資的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其發電量由縣財政每度電補貼0.3元,連續補貼5年。(PS:國家補貼已經降至每度0.37元)

溫州市泰順縣

一、從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低收入農戶家庭屋頂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按裝機容量給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獎勵,每個低收入農戶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1萬元。

二、從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縣域范圍內,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外,給予每度電0.3元補貼,自發電之日起連續補貼5年。

嘉興市平湖市

對在我市注冊的企業(單位)投資光伏發電項目且審批項目0.1兆瓦及以上的,實行發電量補助,補助期限為5年;建設居民成片光伏發電0.1兆瓦及以上項目給予一次性補助。建設項目已獲補助的除外。

一、在推進高能耗企業、大面積企業建設光伏發電的基礎上,鼓勵2000平方米以下工業企業利用屋頂資源,建設裝機容量150千瓦以下光伏發電項目,從建成并網起前兩年按0.25元/千瓦時,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助。

二、鼓勵利用魚塘、大棚等農業設施用地資源建設“農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從并網起前兩年按0.3元/千瓦時,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助。

三、鼓勵城鄉居民住宅等民用建筑推廣光伏發電,對在居民屋頂成片建設0.1兆瓦及以上光伏發電項目,按建設并網裝機容量給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補助,對發電量不再予以補助。

嘉興市海鹽縣

對建成并網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國家、省財政補助的基礎上,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連續補助五年,標準為前三年0.35元/千瓦時,后兩年0.20元/千瓦時,單個項目年補助限額500萬元。只提供屋頂、由另一方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對屋頂資源提供方按裝機容量給予0.3元/瓦一次性補助。

嘉興市嘉善縣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縣開工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執行國家、省級財政補助的基礎上,根據分類管理的原則進行補助:

一、對在我縣注冊的企業投資建設本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自投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發電量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連續補貼3年。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補貼。

二、各鎮(街道)、村(社區)利用兩創中心等集體物業設施的建筑屋頂,自投自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按發電量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2元,連續補貼3年。

三、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按裝機容量對每戶居民給予一次性2元/瓦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6000元,裝機容量最高不超過3千瓦,不同時享受縣級發電量補貼。

寧波市

2020年12月31日前,對在寧波全市范圍內經備案認可的新建家庭屋頂光伏項目,在國家、省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市級財政再補貼0.15元/千瓦時,補貼期限為并網發電之日起3年。建立補貼戶數目標控制機制,全市備案的家庭屋頂光伏達到9萬戶(含新建和既有項目)目標后,后見項目不再享受市級補助政策

寧波市鄞州區

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將在我區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納入技改投資范疇,并按實際裝機容量給予0.6元/瓦的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湖州市

對市區居民屋頂實行光伏度電補貼,每度電補貼0.18元(市區各承擔50%),補貼時限為發電之日起5年(之前并網發電的自該政策執行之日起5年);對80%以上采用市區生產光伏組件等關鍵設備的項目,實行每瓦0.3元的裝機補貼(市區各承擔50%),每個項目最高2000元;2021年及以后新并網發電的項目不享受上述政策

湖州市長興縣

一、對居民住宅的光伏發電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補助,每戶最多補助10000元。對新能源小鎮規劃范圍內開展的居民屋頂光伏項目補貼標準為1.5元/,每戶最多補助10000元。

二、對在我縣注冊的光峰瓦伏發電企業,在縣域內企業屋頂(含集體房屋、公共建筑等)實施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建成投產后,給予裝機補貼和度電補貼。裝機補貼按照15元/平方米的標準經驗收合格后給予一次性補助,度電補貼標準為0.1元/千瓦時,連續補貼兩年。

湖州市安吉縣

一、對我縣安裝居民屋頂光伏工程的業主實行0.20元/千瓦時的光伏度電補貼,每年不超過2000元,補貼時限為發電之日起5年(之前并網發電的自該政策執行之日起5年);2021年及以后新并網發電的項目不享受上述政策

二、對在我縣注冊的光伏發電企業,在縣域內企業屋頂(含集體房屋、公共建筑等)實施的非居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農、漁光互補等地面電站發電項目,實行按照電量補貼,補貼標準在國家、省政策優惠基礎上,縣級再補貼0.10元/千瓦時,自發電之日起,連續補兩年。已享受國家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補貼。單個工業屋頂光伏工程,只能由一家光伏企業實施建設。對企業等單位安裝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品的,按照0.15元/瓦的標準給予補助。

紹興市

加大對家庭屋頂光伏的財政支持力度,在國家和省分別補貼0.42元/千瓦時和0.1元/千瓦時基礎上,我市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自發電之日起五年。(PS:國家補貼已經降至0.37元/千瓦時)

紹興市濱海委

新城區域內的居民家庭、企業利用屋頂、空地、荒坡等投資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于2018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符合浙政發〔2013〕49號文件規定,并與取得省、紹興市發改委光伏發電計劃指標的相關企業(單位)簽訂光伏發電項目的,項目建成后,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除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政策外,參照紹興市相關政策由新城財政再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PS:國家補貼已經降至0.37元/千瓦時)

紹興市諸暨市

諸暨市居民家庭、企業利用屋頂、空地、荒坡等投資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于2018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規定,并與取得省、紹興市發改委光伏發電計劃指標的相關企業(單位)簽訂光伏發電項目的,項目建成后,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除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政策外,參照紹興市相關政策由市財政再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PS:國家補貼已經降至0.37元/千瓦時)

金華市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區注冊的光伏應用企業,在市區(婺城區、金東區、金華開發區、金義都市新區、金華山旅游經濟區)范圍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補政策基礎上按所發電量再分別補助0.2元/千瓦時、0.3元/千瓦時,連續補貼3年。

金華市永康市

一、本市注冊的工商企業在市域范圍內新建光伏發電項目,2017年、2018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按每千瓦時0.15元給予補貼;2019年、2020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按每千瓦時0.1元給予補貼。自項目發電之日起連續補貼5年。

二、居民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或農業主體利用設施農業場所新建光伏發電項目,2020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按每千瓦時0.3元給予補貼。自項目發電之日起連續補貼5年。

金華市磐安縣

一、開展縣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工作,試點原則上要求集中連片居民50戶以上,對列入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計劃的居民,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3元/瓦,補貼最高不超過9000元,扶貧重點村優先列入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

二、對未列入縣集中連片居民光伏發電試點的居民光伏發電項目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補政策基礎上再補貼0.2元/度,連續補貼3年,所發電量由縣供電公司負責統計和資金撥付。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對列入縣光伏發電項目年度計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農光互補、地面電站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補政策基礎上再補貼0.2元/度,連續補貼3年,所發電量由縣供電公司負責統計和資金撥付。

金華市浦江縣

2018年12月31日前,在縣域內注冊的光伏應用企業,并在縣域范圍內完成立項并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補政策基礎上按所發電量由縣財政局再補助0.2元/千瓦時,連續補貼3年。

臺州市玉環市

在本市投資建設且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當年或跨年度(項目實施期內)投資額達30萬元且年發電量達5萬千瓦時的,在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基礎上,按其年發電量給予項目主營企業0.05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時效為自并網發電之日起連續補貼5年。

臺州市仙居縣

一、對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的基礎上,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實際所發電量由縣政府再補貼0.1元/千瓦時,連續補貼3年,此政策不包含6兆瓦以上地面光伏發電項目。

二、對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網發電的未享受裝機補貼的家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的基礎上,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實際所發電量由縣政府再補貼0.2元/千瓦時,連續補貼3年。全縣完成家庭屋頂分步式光伏建設達8000戶以上,不再實施本項政策。(PS:國家補貼已經降至0.37元/千瓦時)

廣東省

廣州市

納入廣州市2014-2020年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整體規模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

一、以建筑物屋頂或外立面建成的項目總裝機容量為基礎,按0.2元/瓦的標準確定補貼金額,一次性發放給建筑物權屬人。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金額為200萬元。

二、按照0.15元/千瓦時的標準,以項目上一年度所發電量為基礎計算補貼金額。以2014年計起,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資金時間為6年。

東莞市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市發改局備案且經市供電部門并網驗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在120MW以內。全額上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及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補助的項目不納入專項資金補助范圍

一、對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按裝機容量18萬元/兆瓦進行裝機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144萬元,補助平均分四個財政年度撥付。

二、對機關事業單位、工廠、交通站場、商業、學校、醫院、社區、農業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設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1元/千瓦時,補助時間自補助申請批準后的次月起,連續5年進行補助。

三、對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自然人投資者,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3元/千瓦時,補助時間自補助申請批準后的次月起,連續5年進行補助。

佛山市

一、對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獎勵范圍。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業、農業、商業、交通站場、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個人家庭等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的業主。

(二)獎勵標準。工業、農業、商業、交通站場、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按2萬元/兆瓦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40萬元;個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構筑物面積安裝單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規模達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2萬元。

二、對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的各類投資者,連續3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補助。

(一)補助范圍。在我市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的投資者。

(二)補助標準。對2016-2018年建成且符合補助范圍的項目,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15元/千瓦時,自項目實現并網發電的次月起連續3年進行補助。

佛山市禪城區

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給予一次性補助

1.補助范圍

2017-2018年禪城區已建成并通過并網驗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

2.補助標準

(1)符合條件的項目按20萬元/兆瓦的標準對投資者進行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區“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給予補助。

二、對使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給予一次性獎勵

1.獎勵范圍

2017-2018年禪城區已建成并通過并網驗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

2.獎勵標準

(1)符合條件的項目按20萬元/兆瓦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區“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給予獎勵。

安徽省

合肥市

(一)在肥注冊的光伏企業在本市新建光伏發電項目或本市居民投資建設家庭光伏發電項目,全部使用推廣目錄中組件、光伏建筑一體化產品和逆變器,且電站建設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按照并網時間和發電量給予發電補貼。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并網的屋頂分布式發電項目,自項目并網次月起,給予投資人0.25元/千瓦時補貼,補貼執行期限15年。

(二)對裝機規模超過0.1MW且建成并網的屋頂光伏電站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屋頂產權人10萬元/兆瓦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同一屋頂產權人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使用《合肥市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中光伏構件產品替代建筑裝飾材料、建成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的,在項目建成并網后,除享受市級度電補貼外,按裝機容量一次性給予1元/瓦的工程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該補貼與屋頂產權人補貼同一主體不重復享受。

淮南市

所有在我市新建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除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外,按其年發電量給予項目運營企業(居民)0.25元/千瓦時補貼,連續補貼10年。

淮北市

在我市注冊的光伏企業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同時在我市投資5000萬元以上光伏產業項目的,或70%以上使用我市企業生產的光伏產品,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外,由受益財政按其年發電量給予項目運營企業0.25元/千瓦時補貼,根據光伏市場、技術變化情況,補貼標準按照項目達到盈虧平衡的原則進行調整。

馬鞍山市

在馬注冊的企業在我市新建光伏發電項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業生產的組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外,按其年發電量給予項目運營企業0.25元/千瓦時補貼。

江西省

南昌市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除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外,再按對列入全市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萬家屋頂項目除外),建成并通過驗收后,給予統一標準的市級度電補貼,即:建成投產并通過驗收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發電量每度電給予0.15元補貼,補貼期暫定5年。

上饒市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根據“誰投資、誰受益”原則,除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外,再按對列入全市年度建設計劃的屋頂發電項目,建成并通過驗收后,給予統一標準的度電補貼,即:建成投產并通過驗收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發電量每度電給予0.15元補貼,補貼期暫定5年。

湖北省

宜昌市

對2014年5月以后,在宜昌范圍內建設的光伏發電示范工程,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和光伏電站,給予補貼。宜昌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和光伏電站電價補貼標準為0.25元/千瓦時。

黃石市

凡在黃石境內投資建設的、具備獨立核算,手續齊備,且已通過供電公司驗收并網發電的所有光伏發電項目,均為補貼對象。

一、所有補貼對象均按發電量每千瓦時0.1元的標準享受補貼。

二、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每千瓦時0.1元的的補貼外,再另行給予適當補貼:

(一)在黃石境內投資建廠生產光伏組件且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每千瓦時再補貼0.1元。

(二)光伏項目使用黃石本地產品和勞務,按其占項目總投資額比例予以補貼(計算公式:補貼金額=使用產品和勞務投資額/項目總投資額*0.1元/千瓦時*發電量)。

湖南省

省補

2014年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已經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已并網運行且經過現場審核、未享受過中央及省相關項目建設資金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給予0.2/千瓦時的補貼,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投產的項目補貼期間為項目投產運行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長沙市

在長注冊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投資新建并于2014年至2020年期間建成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量,除按政策享受國家和省度電補貼外,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由市財政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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